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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南昌消息 轰动一时的江西省南昌市“德国牙医 ”民事损害赔偿案10月18日在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吴秋玲等三人为诉讼代表人的1968名原告向章俊理、章君鹏、章君程三兄弟提出1025万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在诉状中称,被告章俊理等于1989年5月至1998年10月,先后开设所谓“南昌市百花洲牙科诊所”、“南昌市牙科光固诊所”、“南昌市德国新器材牙科诊所”和“南昌市章俊理牙科诊所”等进行非法行医。被告通过种种欺诈手段和虚假宣传招徕患者,在对患者和其他接受“免费检查”人员的所谓“治疗”、“检查”过程中,肆意对各原告的牙齿作拔除、拔髓、截冠、磨尖等“破坏性”、“非治疗性”和“扩大化”处置,故意损害各原告的身体健康。同时,构成重伤、轻伤的原告因牙齿受到严重损害后,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 由于此案在当地影响较大,争议金额达1000多万元,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此案不应由基层法院审理并提出管辖异议,但被南昌市中级法院驳回。 在18日、19日两天的法庭调查中,原被告双方出示了部分证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方要求原告方当庭出示1968名原告受伤害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当庭质证。但原告代理人认为,1968名原告材料已在10月14日、15日证据交换时出示过,被告方未提出意见的证据视为确认。被告方则认为,不能用证据交换形式代替法庭的当庭质证,应依法将本案全部证据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被告方还提出请求,要求对三名原告代表人进行询问、质证,但三名诉讼代表人仅18日上午出过庭,18日下午、19日一天均再未出庭。原告代理人对此解释说,本案是集团诉讼,原告特别全权委托代理人,所以可以不出庭。但被告方认为,此案不具备集团诉讼特征,因这1968名原告受损时间跨度达10年之久,且牙齿情况各异,诊治医生各不相同,损伤情况千差万别,所谓诉讼代表的诉讼行为无法反映这1000多人的各不相同的实际情况,更无法代表其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赵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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