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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硕士欲借人工授精生子”引发社会大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24日06:32 北京青年报

  本期研讨特约主持人:鱼剑锋

  1993年毕业于西北大学法律系涉外经济法专业。后曾供职于多家包括国营大型进出口公司及外贸公司在内的企业,长年担任公司法律事务主管。现为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就读经济法研究生。

  新闻背景:

  据媒体报道,成都28岁的叶凡女士因六次恋爱受挫,对婚姻丧失信心,至今独身,但却非常想自己生一个孩子,于是希望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做一个未婚妈妈,并向媒体求助,一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叶凡女士能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做一个未婚妈妈吗?本期法律圆桌即围绕该事件进行讨论。

  一、既然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为什么叶凡就没有这种权利呢?

  吴晓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根据我国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至于是不是专门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妇女,这里没有强调,只是指妇女有生育的权利,所以我想叶凡有生育的权利。

  雷明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今天早上我正好给学生讲课,我就把叶凡女士这个问题提了出来,80个学生里面我让他们举手,同意这个女士有生这个孩子的权利的,是76个,不同意的是4个。

  我认为这位女士想通过人工授精要一个孩子,做一个未婚妈妈,是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里允许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但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说你不结婚,不是人家的妻子的话就不能生育。所以我认为是可以的。从我国《收养法》来看,是三十五岁以上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我不结婚也可以收养孩子,既然我可以收养那为什么不可以自己生?我对自己生的孩子比对收养的孩子更亲,教育得更好,为什么允许我收养,不允许我生育呢?

  计划生育是政策,“准生证”是一个政策性的体现,不是法律的文本,《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政策上跟法律有冲突,当然要服从法律。

  具体到叶女士而言,首先她不违背计划生育的政策,第二,她虽然是未婚生,但不是早育,且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法律规定的是二十岁,晚婚的年龄是二十三,她现在三十岁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她不多生,而且通过人工授精怀孕,人工授精供精者的精子是经过严格挑选的,还是优生。为什么叶凡就没有这种权利呢?

  二、“有关规定”拐了一个弯儿,怎么办?

  主持人:大家认为这是叶凡的一项权利,实际上按照现在计划生育的政策,医疗管理的规范,叶凡想实现她的权利,实际上有很多行政法规上的障碍,包括一些技术操作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比如说叶凡提出申请,而有关的具有做人工授精资格的医疗部门拒绝为她做,计生委拒绝为她发准生证,等等。

  黄德鹏(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这件事是否合法,我想,今天在讨论会上,大家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希望女硕士把她优秀的孩子生出来,所以大家千方百计想办法找根据,北京话叫“找辙”,可是我要告诫大家,这件事在实际操作上会很不现实。

  国家没有《计划生育法》,也没有这方面相关的能够用得着的实用规定,国家计生委都是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来自己制定相关的计划生育条例。比如说北京市1991年制定有《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规定本地区怎么搞计划生育的问题。还有一个《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未婚,不得怀孕。第四条规定,未婚怀孕怎么办?限期终止妊娠。这一说法就把我们原来所演绎、推理的想法推翻了。

  再有一个,未婚怀孕视同超生,就要停止妊娠,孩子如果生了,生了以后罚得更重。

  主持人:其他省份有没有类似规定?

  黄德鹏:有相关的规定。另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问题就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上。“国家有关规定”没规定,就回到了各省市的规定上来了。拐了一个弯儿,怎么办?

  所以我认为,就是女硕士通过人工授精做未婚妈妈,没有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看来是合法,起码是不违法,但是无法操作。怎么操作?第一个问题要领计划生育指标,要进行孕前检查。拥有这个指标的大前提必须要提供结婚证。没有违法,但是不可操作就在这里。《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1980年,那时候科技落后,关于人工授精的问题,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就像一个精明的老人,审时度势,经过不断地总结,再提高上升为法律,使这个法律变得有稳定性、权威性,具有可操作性。这也不奇怪。

  雷明光:现在我们社会也开始出现一些未婚同居的问题,试婚的问题,独身主义的问题,丁克家庭的问题,还有未婚妈妈的问题,甚至未婚爸爸现在也有可能出现,前几天我看报纸有“借腹代孕”的问题,我国也有了这种技术了,这样单身的爸爸也可以了,找一个供卵人,经过人工授精,找一个代孕的妈妈,人工培育出来,也是可以的。这些问题提出来以后,现行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对我们的法律的制定提出了挑战,我国的《婚姻法》,计划生育法都应该考虑这些问题。

  三、叶凡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吗?

  主持人:刚才我们说到《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有这么一条,妇女有生育的权利。如果叶凡以这一条为依据,到相应的计生委要求准生证,做人工授精,这些机构可能会因为法律的障碍来拒绝,那么叶凡是否可以以这一条为依据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呢?

  吴晓芳:我个人的意见,就是判决这个行政行为不妥,应该撤销。

  主持人:诉行政行为有一个麻烦,要撤销必须要说明违法,这个问题,没有鼓励,也没有禁止,是一个灰色行为。

  吴晓芳:现在很多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结婚证,人家不给,也可以提起诉讼。没有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我就可以要求,为什么不支持我呢?

  雷明光:计划生育法也没有规定说不能生,我们有一个前提,我们谈未婚妈妈,是仅指叶凡这个个案来说,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可以做未婚妈妈,叶凡这个未婚妈妈跟其他方式产生的未婚妈妈是不一样的。这是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产生的未婚妈妈,性质是不一样的,我们不是说鼓励或赞成,对叶凡这个个案来讲,不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可以作为个案特别批准。

  四、叶凡女士可以到医院做人工授精手术吗?

  陈新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我记得有一个报道,一个医生用自己的精子,给二三百个患者实施了人工授精术,第一他的遗传可能不是很好,第二很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其父是谁,有可能造成近亲结婚等后果,我想请教潘教授,如果给她人工授精,她有没有权利可以选择精子来授精,也就是说能不能保证这个孩子生下来是一个她所喜欢的高质量的孩子。

  潘天明(北京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泌尿科主任医师):对于供精者的要求,一般来说是基本上保证的,比如说身高、体重、血型等等,尤其是血型一定要保证的,我们要求是跟丈夫的血型是一致的,我们要求血型的目的是避免将来小孩子对他的父母有怀疑,将来孩子懂事了以后发现自己的血型跟父母不一样,就有怀疑了。另外要求身高、体重的,我们也尽量满足。但叶女士的情况比较特殊。

  主持人:像叶凡女士这种情况,医疗部门会给她提供做人工授精手术的方便吗?

  潘天明:目前全国几家有资格做人工授精手术的医疗单位对手术者一般有两个要求,一是医疗上符合做人工授精的条件,比如男方确有不育症,但女方能够生育等等,第二个,要夫妻双方都愿意,需要两方面签字,或者需要受术者提供准生证。

  这位女士没有结婚,她当然没有丈夫,有关单位也不会给她准生证,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一般是不能随便做的,很容易引起轩然大波的,我们要考虑后果。

  主持人:国家关于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潘天明:人工授精手术,最早在18世纪就已出现,国外70年代以后做得很多,我们国家在80年代后也开始做,当时做的时候据说是比较乱,有些地方拿这个赚钱。1989年卫生部出来一个文件,停止施行人工授精受孕术,从治疗上,除了在科研的角度上可以做人工授精手术,其他一律禁止。湖南省一些医疗单位搞得比较早,上海有几家医院通过了资格审查,北京一些医院也一直在做。

  主持人:也就是说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对什么样条件下可以做人工授精没有统一的标准,各个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来掌握?

  潘天明:现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全国公开做的也就是那么几家,也有些地方糊里糊涂在做的。现在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有关的法规,一个是在证件齐备的条件下,可以做,第二就是要上档次,不能随便做,我估计会很快出台。

  如果在施行人工授精不能进行有效管理,质量就没法保证,最后会出现像艾滋病传染,性病传染等等,还有孩子素质怎么样保证,最后汇总到中华民族的基因库,有不好的基因就传下去了。

  吴晓芳:听说现在有些小医院连傻瓜的精液都拿来用,这怎么能保证质量呢?真是可怕。

  主持人:现在国外相关情况怎么样?

  潘天明:美国每年有三万个孩子都是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现在未婚母亲要孩子的也有。中国如果有相应的法规,这些人可能会多起来。

  雷明光:在美国搞人工授精的精子都是欧洲人的,是跨国的。我们国内也应该是跨省跨地区的,所以我说,供精者的精子肯定是优秀的,生育出来的子女也应该是优秀的。

  五、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非得按照自己脑子里的模式生活?

  吴晓芳:我认为在我们这个社会,我们不能按照以前的那种观点,认为什么是一种最好的模式,最理想的模式,这就是最好的,我们没有权利要求别人,非得按照自己脑子里的模式生活。每个人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比如说一辈子不结婚,或者一辈子不生孩子,或者不结婚自己生一个孩子,我觉得这是我们自己的权利,只要不杀人放火,不偷盗,法律不禁止我做这件事,我愿意做,别人就无权干涉,也没有必要去指责。现在社会和法律缺少这种宽容的态度。

  既然这位女士要选择做未婚妈妈,我觉得也无可厚非,我非常理解,因为作为女人,事业上再成功,也是不能跟自己有了孩子后的喜悦感、幸福感相比的,拿我来说,当我把孩子生下来,当他第一次叫我妈妈的时候,看到他第一次笑的时候,心里的幸福感和充实的感觉是无法比拟的,这种感觉叶凡要体会,我觉得她有权利体会,至于她通过什么途径,我们没有权利干涉。

  黄德鹏:我记了几十年日记了,现在不知道有多少本日记了。实际上随着这些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基础的迅猛发展,经济的成熟,人们固有的认识很多都在变,男的非得扮成女样,女的非要扮成男的,男的留长发,女的留短发,甚至上海某大学女的剃光头,还有男的变成女的,这些过去怎么能行呢?所以说,女硕士想做未婚妈妈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不让这样的人做妈妈是残酷的。

  六、养孩子毕竟不是养宠物,这对孩子是不是一种不公平?

  主持人:但是,养孩子毕竟不是养宠物,我想养宠物,养一个就行了,孩子就不同了,你愿意通过这种方式养一个孩子,但是这个孩子未必愿意生在这种单亲家庭里,这对孩子是一种不公平。

  吴晓芳:如果说叶凡下决心做未婚妈妈,事先脑子里应该考虑到种种后果,打算生一个孩子的事情是不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旦养孩子就要抚养他,这是法律义务,你不能说忽然间心血来潮,我当时高兴,生完孩子,挺好玩儿的,到时候遇到种种困难,一个人毕竟是一个人,总不如夫妻两个人,互相帮助来得容易,如果你不把他抚养成人,这个孩子可以起诉你,要求你尽抚养义务。她应该有这个心理准备。而不是光考虑生个孩子让自己有充实感,或者让自己很高兴。

  主持人:田鹰女士一直在妇女热线做专家咨询,如果叶凡向您求助的话,您会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呢?

  田鹰(中国妇女报记者):这确实是一个非常新的事物,以前我的确没碰到过,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如果她在热线中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不会特别简单地告诉她,我支持你,或者反对说不好。这些我都不会说。

  但是我希望能够让她更多地明白她将面对的是什么,她生活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的规范是什么样的,普通的生活在她周围的人会怎么看,甚至包括这几十年内的社会怎么变化,等等。有时候,看起来一个非常清楚的个人选择,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她没有意识到,将来遇到问题的时候会怎么样。

  主持人:叶凡的选择是否有一时冲动的成分?

  田鹰:我现在担心的是,起码在现在她还不够成熟,想不到足够多的问题。比如说,她现在下了足够的决心了,将来生了孩子以后,有了合适的对象了,想结婚了,如果她很爱一个人,那个人也很爱她,但是不能接受这个事情,即使接受,后面也会面临再生不生孩子的问题,她会非常痛苦地面对人生的变故和选择。

  七、叶凡这样做是否对未来的孩子造成一种终身的伤害?叶凡能不能领到生孩子的“上岗证”?

  陈新欣:孩子是没有选择的,制造过程中间是由母亲一个人做主的,但孩子也有自己的权利。如果孩子生下来,慢慢懂事了,面临只有母亲而没有父亲的生活,社会上有很多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保证孩子的权利,就是说孩子愿不愿意做这样母亲的孩子,以后怎么对待这个问题,如果谈到伦理的话,伦理的一个底线就是说你不能伤害别人,如果伤害了别人,就是错误,对于孩子来讲,我想就要考虑伦理的底线,如果没有考虑得详细,孩子可能身体健康,但是心理不健康的情况出现,对孩子将终身造成伤害。

  雷明光:孩子是没有选择父母的权利的,你不能说我的父亲不好,母亲不好,我就跟他脱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血缘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的。作为子女来讲,你没有权利选择,所以不必要考虑今后子女的思想感情问题。

  田鹰:谈到孩子的问题,孩子虽然没有选择,但是应该把孩子的因素考虑进来。

  主持人:保护叶凡作为一个女性,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利,但是我们也要考虑这个行为是否对下一代有利。

  黄德鹏:这又引出了另外一个大话题了。就是说,男女结婚,生孩子,你能当父亲吗?你能当母亲吗?父亲母亲的合格程度怎么样。你得领“上岗证”,经过培训。

  吴晓芳:开车还要有驾驶执照呢!结婚生孩子这么重大的事情,怎么能够不经过培训呢?应该经过培训。

  八、我们一些男同胞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为什么造成这样一个想结婚结不成而只能做未婚妈妈的女性?

  陈新欣:我想,这个事情从女性的角度讲,还有这么一个原因,好像是特别成功的女性是会被男性排斥的,刚才我看了这样一段报道,说叶凡被人家甩了六次,哪怕她降低身份找一个,人家也不要她,她要当未婚妈妈,可能也是无可奈何的一个选择,无奈之中,退而求其次当这样一个单身妈妈,我想叶凡的这种悲哀太深层次了,男性惧怕女人太强了。

  所以我想,大家在讨论叶凡这种做法的同时,一些男同胞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为什么造成这样一个想结婚结不成而只能做未婚妈妈的女性,你们对女性是不是能够更宽容一些,如果中国社会要前进,要进步的话,肯定在男女两性共同进步的基础上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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