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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学生在校练习跳高时发生意外,不治身亡。其家长认为该校的防护设施不当和管理不善是导致学生死亡的主因,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日前,此案作出了最终判决。 据了解,今年4月19日下午,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99级体育系学生席程自行来到该校礼堂体育馆中练习跳高,在以“背越式”过杆后直接摔落在水磨石地板上,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校方和同学将其送至省中医研究所后不治身亡。 席某的父母诉称,该体育馆采用硬度较强的水磨石地板,跳高防护设施仅为2块海绵垫,这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其体育馆内无专人管理地、器材。家长据此认定学校对席程之死应负上重大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同时,席程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身具有跳高理论和安全意识,事故中其急略了跳高场地及器械的不规范,因此行为应负一定责任。 日前,该案经中院终审后判决:校方除已先行补偿席家的22000余元外,还需赔偿2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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