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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广西网10月27日消息 10月25日上午8时40分,原柳铁公安处缉毒缉私大队的大队长何庆林、教导员韦晓光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押上了柳铁运输法院的审判台。 经公诉机关依法审查表明:1998年2月9日11时35分,由昆明开往广州的366次列车运行至金城江至柳州站区间时,值乘的昆明乘警支队刑侦大队乘警查获5号车厢12、13号卧铺的旅客田华、杨秀玲从昆明携带98克海洛因准备到广州,并当场收集了相关证据。乘警长陈世敏与柳铁公安处缉毒缉私大队联系后,便将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的田华、杨秀玲2人连同收缴的毒品及相关证据、物品同时移交柳铁公安处缉毒缉私大队。接收案件后,当时的大队长何庆林、教导员韦晓光不是对案件进行立案和侦查,而是私下合计后决定将案件移交给没有案件管辖权的柳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另一方面何、韦二人向田华提出,交12万元就放人。田华答应此要求后,他们立即让田打电话回云南保山家里要钱。他们又与柳江县公安局缉毒大队的大队长刘敏康、教导员胡忠串(均另案处理)商量,由柳江县缉毒大队负责关押田华、杨秀玲,待缴纳10万元后即释放田、杨。 在田华的亲属汇来的125万元中,柳江县缉毒大队以“毒资罚没”的方式向田华开具了10万元的罚没收据。按事先的约定,他们与柳铁公安处缉毒缉私大队平分了这笔款,各得5万元。何庆林另外还单独得了2万元,余下的5000元则由田华的母亲作为回程路费。事后,韦晓光还到柳州火车站替田华等3人买了3张返回昆明的卧铺票,并以“请人吃饭”为由向田华索取了600元。由于何、韦二人徇私枉法的行为,致使本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田、杨二人就这样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返乡后的田华继续“重操旧业”,分别在1998年10月28日和1999年7月8日两次贩卖海洛因共2465克,后被云南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中,坐在铁笼中的两被告人何庆林、韦晓光二人态度十分傲慢,均辩称起诉书的指控不真实、所控罪名不成立。而对于公诉人、审判人员及人民陪审员的发问,大多以记不清、不清楚或不知道来作答。记者发稿时此案仍在继续审理中。(王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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