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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网十月二十七日消息:10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泗洪县人大主任李元章先后15次收受他人贿赂8.7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没收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3万元。 1993年至1996年,李元章在任泗洪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权先后收受转业干部沈某、招待所工作人员苏某等8人8次贿赂4.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1997年在任宿迁市劳动局局长期间,两次收受市劳动局工作人员胡某、李某贿赂人民币4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案发在任泗洪县人大主任期间,先后5次收受泗洪县国土局干部史某某等五人贿赂3.4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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