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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不得进入公共浴池就浴或进入游泳池游泳。”这是昨日下午成都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之一。 该条例共33条,其中规定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医疗机构设置性病诊疗科目必须符合“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固定场所”等五项条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置、张贴、发送性病、艾滋病诊疗广告或变相性病、艾滋病诊疗广告等。 该条例还规定,对擅自开展性病、艾滋病诊治业务、擅自设立实验室的个人,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药品、器械,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则按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据悉,该条例在进一步修改后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陈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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