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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遇纠纷 病历打封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0月30日18:55 重庆晚报

  本报讯 医疗纠纷中,医院想在病历上动手脚难了。日前,市卫生局作出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必须向患方提供“医疗资料封存书”,封条上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封存期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

  担心病历及有关资料被院方“修改”,一直是患方的一块心病,而一些医院也的确利用“举手之劳”在这方面动过脑筋。据新下发的《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规定(试行)》,医疗纠纷发生后,院方必须提供相关封存书,医患双方签字后,在共同参与下封存原始病历等医疗资料或可疑物品,封条上双方签字或盖章。封存后的可疑物品,双方共同参与下送到法定部门进行检验。

  医疗资料封存后,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有效期内,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或办理医疗事件的法院办案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启封。

  不过,患方有一点可不能大意——封存有效期为30日,也就是说,自封存之日起30天内,必须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逾期未申请,将视为自动放弃。(记者: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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