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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 10月31日,平谷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强奸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史某系夫妻关系,今年3月16日,李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史某离婚,法院于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于4月21日、4月25日分别将判决书送达史某和李某。5月8日夜间11时许,李某以向史某索要丢失的现金为借口,用钥匙捅开史某居住的西屋门锁,对史某进行殴打、猥亵,后将史强奸。法院认为,在离婚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未过15天上诉期),李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史某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高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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