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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把我强奸了!四川首例婚内强奸案引发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1月03日10:18 华西都市报

  丈夫踢开分居妻子闩上的门强把妻子拖上床

  今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四川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王某报案称:“丈夫强奸了我!”

  王某的丈夫名叫吴跃雄。1993年底,两人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王觉得丈夫对家庭不负责,1998年7月,以“性格不合”为由,到南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人劝解撤诉。王便背着吴出去务工,吴随后也外出打工。去年7月,王回家后再次一纸诉状递到南江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吴离婚。

  南江县法院公告两个月后,不见吴跃雄回来。去年10月9日,该院缺席判决王、吴离婚。在法定时间内,吴的父亲替他向巴中地区中院上诉。吴听说法院一审已判决,于今年5月从西安赶回到父母家。此后,吴虽与王分居,但他依然帮妻子干农活。

  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王见吴来后,立即跑进屋内将门关上,并且上了木闩。吴在门外对王说:“你别太绝情嘛!我们谈谈好吗?”王在屋内叫吴“滚!”此时,吴一脚将门踢开了。吴要求王与自己和好,王说:“休想!”双方僵持一阵后,无任何结果。王依然令吴“滚!”“我今晚就不走!你要搞明白,在中院的判决还没有下来前,你还是我的老婆!”。双方抓扯起来,吴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将王按在床上并撕烂她的内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此时是当晚11时许。两人一起睡到次日凌晨7时许。

  起床后,吴跃雄再次提出和好。未料王还是拒绝,见已没有挽回的余地,吴便提出家产的处置问题。王说财产按法院的判决办,自感“吃了亏”的吴此时生气了,他抓起家里的桌椅板凳就砸……王见状也气愤了,自感“受委屈”的她跳河自杀未遂,冲到派出所报案称她被强奸。

  6月14日,吴跃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认定有罪还是无罪?检察官“争吵”激烈

  南江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后,以吴跃雄涉嫌强奸罪报南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南江县检察院接到此案后,检察官就吴跃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热烈地讨论起来。

  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夫妻是自愿结婚的,性关系义务是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的主体自然包括丈夫,只是在处罚上应与其他强奸区别对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本案中,虽然王与吴的婚姻关系已进入诉讼阶段,法院公告送达,一案判决离婚后,在法定期限内吴不服上诉,案发时吴与王依然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即使是采用了暴力也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因此吴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两种意见激烈交锋后,最终,第一种意见站了上风。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批捕,并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为丈夫强奸辩护没违背妻子真实意愿

  巴中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泽生担任被告人吴跃雄的辩护人。在今年10月23日庭审中,他认为吴跃雄与王某发生性行为,并不违背王某的真实意志。同时,蔡律师指出,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之间,违背女方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应作为强奸罪定罪量刑,值得探讨。若一律认定有罪,则将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观念及现行刑法提出挑战。由于这种事情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旁证,只有受害人一方的陈诉,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如果受害人否定自己以前的陈述,应否对被告人作无罪认定?另外怎样追究受害人的诬告犯罪的刑事责任?从国外的立法看,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极少数国家将其认定为犯罪。但其共同之处是均在法律中明确作了规定。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该案主审法官、南江县法院刑庭庭长龙赤方打破惯例,向记者发表了个人意见,以期引起更多专家的关注。他说,吴跃雄违背妻子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显然构成强奸罪。目前“婚内强奸”与“婚外强奸”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争议较大。但从《刑法》的规定看,只要采取暴力手段,违背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龙庭长认为,考虑到吴跃雄与王某是夫妻关系,因此给吴一个“折中”的判决较妥:判决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成都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认为,“婚内强奸”如果构成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首先犯罪的对象是配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该有同居的义务,以强奸论处从理论上是讲不通的。第二,从司法实践角度看,如果“婚内强奸”构成犯罪,有些问题不好认定和处理。

  也有社会学家认为,妻子在婚内性生活中可以说“不”,因为夫妻关系不完全等同于性关系,甚至不是一种债权关系。当然,也不能置夫妻婚姻关系而不顾,把任何情况下丈夫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都判为“婚内强奸”,否则男人的性权利无从体现。

  上海判决首例婚内强奸案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我国首例婚内强奸致死人命案

  1995年6月21日,我国首例婚内强奸行为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在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曹某,23岁,河南省旗县青年农民。1994年8月22日晚上,曹某吃罢晚饭,即欲和妻子周某同房过性生活,妻子感到身体不舒服,没兴趣,便拒绝了丈夫的要求。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的曹某欲火难耐,恼羞成怒,强行与妻子同房,妻子骂他,他便用手卡住妻子的脖子,不让周某喊出声来,妻子极力反抗,曹一气之下,照其妻腹部猛踢了两脚,致其肠管破裂,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

  婚内强奸的四大原因

  据一则权威调查资料所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行为”。专家们认为,囿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暴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得多。

  为什么会发生婚内强迫性行为呢?

  一、性欲反差过大:丈夫身强体壮,外无事业困扰,内与家务绝缘,自然有较为强烈的性欲;妻子身体瘦弱,常受家务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后,对性生活便少了兴趣。

  二、性欲消除烦恼:无论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们的情爱多么深厚,都会受到各自事业困扰的影响,使原本和谐的性生活秩序打乱。女性对此,或是向好友亲人倾诉而得到抚慰,或是有泪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顺心的事后,一般不会轻易向别人表露,更不会落泪,而是回家后嗜烟酗酒,若如此都难以消解其愁的话,目标便转向妻子。他们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总要与之“如此这般”,事后方觉稍能顺气。

  三,性欲作为手段:没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始终是要破裂的。在离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术。  这期间,合法丈夫们为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占有优势,就必须把婚内强暴作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刚吵完架时,也会逼着妻子“来一次”。此时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后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权益,以求尽快解脱。

  四、性欲实为报复:生活中不乏这种实例,男女双方因婚后发现某一方曾隐瞒有伤自己自尊的行为,不能谅解对方,自然便有诸多事端生起。男性往往既不高声吵闹,亦不打架伤人,而是多次地,连续性地强迫妻子过性生活,有的甚至发展为性变态而对妻子进行性折磨,以惩罚、报复妻子对自己的“不贞”。

  鲁迅先生早就认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会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婚姻中的性爱,原本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情爱,才能获得和谐和温馨。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遇上诸如上述情况的女性们,在支配自己身体、自己情感反应、爱意感受和自己性欲方面,缺少或没有更多的权益,尤其在性生活方面,很难有自主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法律规定婚内强奸是犯罪,无疑对保护妇女性权益、提高妇女地位都有积极意义。王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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