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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3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就餐时被烫伤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饭店老板魏某赔偿人民币3100元。 今年5月25日,姚某带其年仅2岁的幼子陈某到一羊肉馆吃拉面。饭后,姚某与饭店老板因其它琐事发生争吵。这时,饭店厨师将一锅热水放在饭店前水泥台阶下,无人照看的陈某在下台阶时一不小心跌倒在热水锅里,致使其脸部及胳膊被烫伤。经医院抢救,共花医疗费等计3800余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雇工随手放置热水锅,却无防护措施,致使陈某被烫伤,魏应负主要责任。姚某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责任。(兆斌修新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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