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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威胁更改旅程 游客告旅行社违约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1日 10:17 成都商报

  过节旅游人数增多,纠纷也随之增加。日前,去年国庆“旅游热”后游客赵世清等状告成都玉泉旅行社的官司终于以 “法院驳回起诉”一审告终。

  说起这场官司,双方都觉委屈。赵世清一家5人的黄龙之行因旅行社导游“擅自”取消而半路夭折;可旅行社也想不 到自己为旅客生命安全着想,最终竟“无端含冤”。

  据赵世清称,1999年9月28日,他与成都玉泉旅行社接洽后与该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赵共交 款4900元。同年10月2日,在该旅行社的组织下,其一家5人与20多个游客从成都出发旅游,但游览九寨沟后赶赴黄 龙时,却被对方导游以下雨、修路、山路危险,要翻车死人等相“恐吓”,擅自取消去黄龙的游程。由于意见分歧,赵没有按 旅行社安排改游牟尼沟。回成都后,同年10月11日,赵等5人以旅行社违约取消黄龙景点等为由向成都市旅游质量监督管 理所投诉,但该所因投诉理由不充分而没有受理其投诉。赵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付旅游费3900元,赔 偿经济损失6900元及交通误工费用200元。

  庭审中,旅行社负责人对己方行为作了解释。“下雨、修路、塌方等情况是通过向从山上下来的游客和司机多方询问 得知的。导游考虑到游客的生命安危,在征得车上28名乘客的同意(仅原告5人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才取消了黄龙之行。 ”说着其当庭拿出了28名乘客当时的证词及签名,以证实事发当时确系因自然不可抗力不能成行。

  但赵世清等认为以上种种只是旅行社在为自己的主观不愿意找借口。

  旅行社称,由于自然因素未去成黄龙,他们已主动将游客们预支的黄龙门票等费用一一退回。10月25日,成都市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也对此作出肯定答复,并驳回了赵世清的退费请求。其称,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在引 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 。”

  赵世清却对其计划的说法持有异议。他称,这是在偷换概念,“‘黄龙’是此次旅游的项目,按该条例规定,导游应 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旅行、游览,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此你们只能变更计 划,不能取消项目。”

  双方基于各自的出发点在“计划”和“项目”上大费辱舌,无法达成共识。

  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游览过程中,因为天气原因,车辆无法到达黄龙,因此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 ,玉泉旅行社的导游在征得车上多数旅游者同意之后改游牟尼沟,虽原告5人不同意,但并不影响导游在特殊情况下按大多数 游客的意见作出新安排。因此赵某等起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悉,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此案,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得出两种普遍的观点:消费者李先生称,赵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赵某等是以个人名 义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那么他并没有义务要牺牲自己的利益来服从别人的意志。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他有权告旅行社 侵权。

  部分旅行社却认为,组团出游是群体行为,当然得以大多数人利益为重。旅行社改变计划是根据部门规章制度所作出 的,不但有不可抗拒的理由,而且也是为了旅客安危着想,因此旅行社没有错。

  鼎立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则认为,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当然是优于部门规章的。但在《合 同法》中也有规定,合同遇不可抗力时可以解除,但对方必须拿出充足的“不可抗力”的证据。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退出相 应的旅行费用,但只要其主观没有过错,旅客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谈到具体的自然灾害,成安律师表示,虽然 现在法律上有一定的规定,比如刮风、下雨、地震等属“不可抗力”,但对于这些自然灾害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称之为“ 不可抗力”,却暂时只是一个模糊概念,没有具体的规定。锦法本报记者曾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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