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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军训致病死亡 监护人难取证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16日 10:23 检察日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程序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但是,对被害人权利保 护的问题却在某些方面凸现出来,并日渐引起注意---

  某初中一年级(13岁)学生参加军训,三天后学校通知家长“孩子发烧”。家长按学校通知,连夜把孩子从军 训地领回家,第二天清晨,发现孩子便血,又听孩子自述曾被教官体罚和踢打后腰,经急送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医院认为是非正常死亡,不给开死亡证明,要求家长报警。公安部门出现场勘查后向家长、学校、教委等方面宣 布:“非正常死亡”;家长当场签字同意进行尸检,以查明孩子真正死因。

  几天后,警方改口:“结论是因病死亡,书面结果一个月出来,尸检是要找出是什么病致死,而不是改变因病死 亡的结论。这个性质已经定了。”拖了八十多天,最后交给家长的“尸检报告摘录”仅仅是一句话:“因溶血性尿毒症综合症 死亡”!

  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从小身体十分健康,孩子去军训时活蹦乱跳,仅三天后回来时却是昏迷不醒,尿血不止, 循环衰竭,一定是其他原因致死!

  但是,由于家长一点也不了解孩子在军训中的活动情况,在学校后来不承认发生过体罚或者踢打问题、军方始终 没有人出面介绍情况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家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发生。

  家长聘请律师代理控告、申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代理被害人的具体权利 ,公安机关对律师请求了解情况的要求答复非常干脆:不接待律师!

  家长作为被害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向检察院提出立案 申请。但是由于没有办法得到任何证据,只能“凭感觉”作出决定是否提出复检申请或者要求立案。

  目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已经有了一些明确规定。但是法律程序对被害人相应权利的保护,却仍有很多空白。 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取证权,知情权也受到限制,其结果必然是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对被害人权利的忽视,侦查机关的权力不能受到应有的制约,极易发生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合的情况——只要 侦查机关认定不是刑事犯罪,并以公安部门名义限制有关单位向受害人提供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被害人就不可能了解真实情 况,即使他们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但是检察机关面对已经作出的尸体检验报告,完全可能作出相同结论并同样拒绝向被害人 亲属提供详细材料。此时还有什么办法?

  如果提出要求复检,答复是:交7000元。如果复检与第一次检验结果一致,此款不退。

  被害人家属为什么不能复制自己亲人受害的全部材料?为什么向有关单位调查案件真实情况和委托律师时会受到 比犯罪嫌疑人还多的限制或制止?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些问题?

  白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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