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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王某医疗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原告王某治疗丙肝所花的医疗费等共计 75136.10元,由某中心血站补偿45081.66元,某卫生局、某医院各补偿15027.22元;原告王某今后 在三家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其费用凭发票由某中心血站承担60%,某卫生局和某医院各付20%。 原告王某于1996年9月因宫外孕,在南通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手术时输血800毫升,术前,王某曾于1 996年9月在医院检查肝功能未见异常。到了1997年1月,王某被诊断为患有丙肝,其病情经一审法院法医鉴定,结论 为王某所患丙肝与输血后丙肝的临床特征相符。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染上丙肝的后果不应由受害人承担,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 原则,由被告及第三人向原告承担补偿责任。 (王星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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