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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消委会偏袒商场 佛山两少女状告消委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3日 14:3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辉)本报率先独家披露的佛山季华货仓商场因怀疑两名未成年消费者偷窃而将其留置两个小时引发 的纠纷,昨日发生了突然变化。两名未成年消费者的家长因不满佛山市消委会在此纠纷中的立场,及其在此间所发表的一些言 论,向广东省消委会投诉,称佛山市消委会的所作所为,已对两名少女造成了更进一步的伤害,要求其对此进行调查。

  2月2日下午,两名佛山籍女学生伍晓莉及应菲(均为化名)到季华商场购买了130多元钱的东西,付款走出商场 的闸口时,响起了报警声,两人发现伍晓莉口袋里有一块价值10.8元的巧克力脆米花未付款,当即回头欲去交钱。当班的 服务员发现后将她们带到洽谈室交保安询问了两个小时。

  事件发生后,家长带着两名少女按程序和正常渠道向佛山市城区消委会投诉,并于2月3日与该会副秘书长卢某一同 前往季华货仓商场调查了解情况。期间,佛山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赶到,令两少女的家长感到不满。他们说,市消委会是不 请自到,且到场的人员既没有向两少女阐明她们的权利,更明显偏袒商场,甚至连家长要求其表态“两小孩是不是消费者”时 ,市消委会的人都支支吾吾不作回答。据佛山市环市派出所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纠纷,两少女不涉嫌偷窃。也即是说,她们 是消费者,这一事件是消费者与商场因购物引起的纠纷。两少女的家长及其代理律师也认为,她们是未成年的消费者,有所购 货物及购物凭证为据。

  2月14日,佛山市消委会以《解决问题宜协商----佛山季华货仓商场事件起因》为题撰文,以通讯员名义寄到 当地报纸刊发,其中引述了市消委会负责人的观点:一、商场处理此事有不当之处,事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交公安部门处 理。今后商场对小偷要抓,抓到之后及时交公安部门处理。二、商场处理此事虽有不当,但未构成非法拘禁,侮辱人格尊严和 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

  有关文章见报后,引起了两少女家长的强烈不满,家长于2月18日起草了一份《声明》,《声明》称“强烈质疑佛 山市消委会在此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其中更对市消委会文章的观点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看法,另外在给省消委会的投诉信中 对整个事件的过程作了详细描述,更称市消委会文章的有关叙述与事实不符,且已严重地损害了两名未成年少女的名誉。

  有鉴于此,两少女的家长昨天正式向省消委会递交投诉信,投诉佛山市消委会,并准备从佛山市城区消委会撤回对季 华货仓商场的投诉,转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商场之间的纠纷。

  据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称,他已收到佛山市消委会有关此事的书面反映,现也听取消费者方面的反映。据称,省消委 会在作完充分调查之后,会给消费者一个答复。

  有关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 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 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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