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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茂名市茂胜石化进出口公司经理莫洪飞起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无故对他实行收审一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审 理日前有了结果:一审裁定被告广西钦州公安局败诉,行政赔偿9-7万多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因茂胜石化进出口公司属下第二经营部承包人莫怡善诈骗广西钦州市诚裕贸易公司合同订金100 万元一案,广西钦州市公安局于1996年6月30日派员到茂名将原告莫洪飞扣押回钦州实行收审。收审通知没有具体适用 法律条文,也未告知莫洪飞申请复议权或起诉权和期限。同年7月15日,钦州市公安局侦破了莫怡善诈骗案,抓获莫怡善, 追回赃款95万多元,在已明确此案与莫洪飞无关的情况下仍以“案情复杂,不能结案”为由,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自行 作出对莫洪飞延期收审30天,至同年8月30日才将莫洪飞释放,共收审莫洪飞61天。 莫洪飞获释后,先后多次向钦州市公安局及广西公安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收审决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但得 到的答复是不受理。莫洪飞遂于1998年9月22日诉至茂南区人民法院。 茂南区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条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对莫洪飞的(96)字第0429号《收容 审查通知书》和钦市公延审字第258号《延长收容审查期限批准书》,钦州市公安局赔偿莫洪飞经济损失共97475元, 钦州市公安局登报公开向莫洪飞赔礼道歉。(柳文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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