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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裁决拾到的钱人不能留下钱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6日 15:11 解放日报

  本报讯:奉贤县日前发生了一起因拾取他人遗失巨款不还而引出的官司,结果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拾款者应归还不 当得利。

  去年7月的一天,该县一家敬老院出纳张月仙从信用社领取了6000元现金后,正巧一场大雨倾盆而下。张赶紧用 两只马夹袋将钱和票夹包扎后挂在自行车车把上。当她骑车回到敬老院时,底部已开口的马夹袋空空悬挂在车把上,钱与票不 知去向。张冲入雨中来回寻找,镇广播站还连播寻物启示,均无音讯。张月仙只得掏钱赔上这笔钱。

  不日,张月仙在一家建材商店购材料时,说起钱款丢失一事。该店会计即告之,这笔钱被同村的宋某拾到。那天上午 ,这位会计发现宋某披着雨衣路过时,突然弯腰拾起一包东西。“宋某拾到的是何物”她就叫两名雇工出去看看。当时,他俩 站在马路对边。就在宋某打开马夹袋时,他俩瞧见袋内是包扎的现钞及支票夹。随后,宋某拐进了附近的一家工厂。

  可是,当张月仙找到宋某时,宋却矢口否认。镇领导得知后十分重视,派人登门做宋的思想工作,可宋某一口咬定: 那天他外出买烟,因鞋内有石粒,在弯腰时袋内香烟正巧掉下,因此拾起的是一包烟而不是钱。

  有3个目击者证实,宋某却拒不承认。张月仙决定运用法律武器,追回这笔钱。

  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奉城法庭法官们来到奉柘公路案发地点现场调查。奉柘公路宽度约为7米,从路两旁相望,能 见度十分清晰,而证人与原、被告均无恩怨,从而排除了证人证词有误的可能性。

  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原告失落钱款被被告宋某拾到一节,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法院判决宋某于该判决生效后7 日内返还张6000元。

  不服判决的宋某上诉于市一中院。市一中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日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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