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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险金额有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9日 10:42 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其中有一项是意外保险条款,上书保险金额 为5000元人民币。当时没在意,后来我听别人说,国家对旅游意外保险金额有具体规定。请问,国家对意外保险金额是否 有具体规定?如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旅行社有何处罚措施?

  黄建文

  黄建文读者:

  我国确实对意外保险金额有具体规定。《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办 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 、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7条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 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根据上述规定,你前次参加一日游的意外保险金额仅为5000元人民币,保险金额明显过少 ,旅行社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于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规定标准的行为,你可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将会责令旅行社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如果旅行社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并可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 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报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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