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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房主状告房产商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29日 14: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日前,本市红桥区丁字沽的李女士为了追回楼层差价款,一纸诉状把房地产公司告上公堂。

  买六层住房为何收五层房款

  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先生介绍,李女士于1998年2月购买了福源公寓5楼期房一套,此楼竣工后,给李的住房 变为6层。当时6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700元,而她购买时是按5楼价格每平方米1900元支付的购房款。因此原告李女 士有权利追回楼层差价款20800元。

  据了解,福源公寓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天津开发区浩达房地产公司,系本案被告。本市红桥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合 同纠纷”。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在出具给法院的这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做出如下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商品房 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1号楼2门5层502号。朝向南北,建筑结构为砖混,销售建筑面积104.15平方米 。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售价为每平方米1900元,总金额为197885元,实际总售价为193000元。双方约 定第一次由买方付房款59000元后,余款在5月5日前全部付齐。另外,合同还对买卖双方的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 整,多退少补等办法以及买方逾期付款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份编号为05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印有“天 津市红桥区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印章,买卖双方的印章及签字,日期为1998年2月12日。

  另外,原告还向法庭出具了天津市财政局购房款的统一收据两张,均为“今收到‘福源小区1号楼2门502室’” ,一张为59000元人民币另一张为44000元人民币。且都印有浩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收、交款人的签字 。

  争议焦点:底商是否算楼层

  在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提出:不仅退还楼层差额款20800元,还应赔偿原告楼层差额款年利息20800×4. 77%=992.16元。按合同规定,原告购买商品房为2门5层502室,但被告1998年11月20日商品房竣工时 ,交付给原告房屋为2门6层602室。

  被告辩称,原告居住的602号住房,就是合同中约定的5层住房,不存在差价问题。该商品房一楼为底商,不算底 商为5层。这是根据房管局关于楼层计算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即商用底层不算楼层,不是房产公司自己制订的。如果买方不满 意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可以要求退房。

  原告诉称,迫于当时的情况,只好入住。现住房与原合同所规定楼层及房号不符,是一种欺骗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所称不把底商计算在内,没有事实依据。而被告出具的“允许盖七楼”的批复日期是 1999年12月,是原告递交起诉书以后。也不能证明售房时不把底商计算在楼内。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最后,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福源公寓1号楼2门502号,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1900元,总价款为19300 0元,该公寓1号楼为商住6楼,层数为7层,被告在签定买卖合同中将首层底商未计入层数,将实际1层定为住宅首层。原 告于1998年11月20日办理了入住602号的手续,同意进住现住房。经查原告所述当时6层价格为每平方米1700 元,为实际7层起步价1700元,实际6层每平方米1900元与原告所付现住房价款一致,且原告同意进住。法院以事实 为根据认为要求被告返还差价额没有依据,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元由被告承担。记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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