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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款无门乱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3日 09:13 检察日报

  本报讯:由湖北省潜江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潜江市燃料公司与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砖瓦厂煤炭货款纠纷一案,经法 院再审,于近日作出了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潜江市燃料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1998年10月初,潜江市燃料公司的经办人与该市徐李镇个体户李伟口头协商,由其供给李伟煤炭,每吨按18 0元结算。口头协议达成后,李伟自1998年10月至11月间,分十次拖运煤炭139.95吨,以每吨210元的价格 卖给了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砖瓦厂,砖瓦厂收到煤炭之后,以分次给付现金和用砖瓦抵款的方式同李伟进行了结算,仅剩下 1006.75元未付。1999年初,潜江市燃料公司几次找李伟要求支付货款,李伟以煤炭已销售到西大垸农场砖瓦厂为 由拒付。潜江市燃料公司多次找西大垸农场追索货款,西大垸农场砖瓦厂以没有与潜江市燃料公司签订任何购销煤炭协议、没 有发生直接的业务往来、货款已付给李伟为由,不予理睬。潜江市燃料公司在追索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将西大垸农场砖瓦厂起诉 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西大垸农场砖瓦厂付给燃料公司煤炭款21282.81元。西大垸农场砖瓦厂不服,于19 99年8月间,向潜江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潜江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用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请荆州市检察院抗诉。荆州 市法院收到荆州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后,裁定由潜江市法院再审理。

  潜江市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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