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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媒体关注一起电影票房收入诉讼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4日 00:25 中新社

  中新社北京二月三日电(贻林)春节将至,正值电影院放映贺岁片、增加票房收入的黄金档期。近日此间数家传媒报 道了一起电影票房收入诉论案,引出了一个如何尽快依法治理和规范电影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电影、新闻和法律 界人士对此案结果尤为关注。

  此案日前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状告被告江苏长江影业公司瞒报影片《下辈子 做母子》票房收入。该片曾于一九九八年在南京首映,受到观众欢迎。

  这次庭审,法院主要围绕原告的影片发行权主体资格,双方签订合同以及被告履行协议的情况等进行调查。审判长在 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当庭宣布,对原、被告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向其索赔一千五百万元大喊“冤枉”,称自已实在没必要也确实没有瞒报票房。江苏各市、县电 影公司及电影院都是独立法人单位,与被告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即使存在瞒报票房问题,那也是市县电影公司、影院所为。

  原告指出:被告不仅是影片发行公司,同时也是江苏全省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主管,作为《下》片在江苏的总代理发 行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被告“须检查各市、县电影公司和影院上报《下》片票房 收入数的真实性。如经甲方(原告)查出乙方(被告)发行放映《下》片影院或公司有漏、瞒报《下》片票房收入,由乙方按 漏、瞒报票房数额的十倍对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索赔相应金额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对于本案的主要证据,即原告提供的一千零八十五份“师生、家长观看《下》片情况调查表”,被告辩称:他们对百 分之七十的“调查表”中的数据进行了核实,发现“水份”很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原告认为,“调查表”是全国中小学 生影视教育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江苏省教委德育办公室印制并要求各中小学领导认真填写的,尤其此表强调填写购票金额要 以“发票数为准”,相信绝大多数为人师表的学校领导会客观地填写没有任何压力或引诱的“调查表”。而被告所进行的核实 是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市县电影公司和影院组织进行的。对其核实结果的真空性不能不表示怀疑。

  由于本案证据量大面广,其有效性短时间难以认定,审判长在经过近三小时审理后宣布休庭,另行择日重新开庭审理 。

  此案被法庭审理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瞒报电影票房收入已成为扼杀国产电影生存和发展的一大“毒瘤” 。中国电影界现已经广泛采用制片商与发行商分帐的方法,发行商提供正确的票房收入对保障制片商的利益十分重要。一些电 影厂厂长说,如果法律能够对肆意瞒报票房者进行严厉制裁,就会增强制片人对投资拍电影的信心,老百姓也会有可能多看到 几部优秀影片。

  行家们认为,尽管原被告双方目前各执一词,是非曲直仍有待法庭认定,但本案被提起诉讼及得到法庭受理,说明了 中国电影界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及法律保护的力度在加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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