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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道:广东一女被强奸自述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4日 16:38 南方都市报

  一起本来十分简单的强奸自诉案,由于多家媒体的报道,文中当事人博罗县石坝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干部朱俏玲(女, 31岁)先后到广东省委、省人大、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联及惠州市有关部门告状,在省内外引起了轰动,给博罗县石 坝镇委、镇政府及惠州市、博罗县两级法院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引起了广东省委及省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一时间,社会上 众说纷纭,个别香港传媒更是大肆渲染。为解开人们心中的迷惑,给“朱俏玲事件”一个说法,本文作者日前分别走访了涉案 部门及当事人。事件起因前往酒店洗头引发强奸诉讼1999年7月29日,朱俏玲向博罗县人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状告 顶头上司朱××(原是镇党委委员、主管计生工作,与朱俏玲同一个办公室办公---笔者注)强奸,诉状称:1998年9 月11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朱××)到自诉人(朱俏玲)家中,要求自诉人回计生服务所值班。7时30分,自诉人的丈 夫用摩托车载自诉人到计生服务所。约8时,被告人叫镇府司机曾××开来一辆面包车,并令自诉人与其一起到该镇官村管理 区一纯女户家做计划生育工作。到了该纯女户家门口,被告人叫自诉人等在车上稍等,而自己一人下车,进屋与计生对象的父 亲讲了几句话就上车,并吩咐司机开车到埔前镇洗头。自诉人当时表示不愿去,但被告人不吭声,司机径直开车到源城区(河 源市)埔前镇惠鑫酒店(该镇与石坝镇仅有几公里距离----笔者注)。到酒店后,3人上4楼洗头。我们洗完头后被告人 叫曾司机去按摩,并叫老板(酒店)开房给自诉人看电视。在3楼,服务员开了一个客房,自诉人进去坐在床上看电视。被告 人坐在凳子上打电话,后又进进出出,最后进门反锁房门,坐在自诉人背后(床上)。自诉人吓了一跳,对被告人讲:“你不 是去按摩吗?”被告人回答说:“我们两个在这里按摩吧。”接着就来抱自诉人,自诉人站起身,骂道:“你发什么神经,外 面那么多小姐随便叫一个都可以,为什么要这样呢?”但被告人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将自诉人按倒在床上,乱吻乱摸。自诉人 用力挣扎,但无法挣脱。被告人坐在自诉人的腿上,一手按住自诉人,一手脱自诉人的裤子。自诉人用力挣扎,坐起来几次, 都被按了下去,最后被告人整个身子压在自诉人身上,强行奸淫了自诉人。

  自诉状还称:当晚12时,自诉人将被强暴的经过告诉丈夫后,到当地的石坝镇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当即展开了侦 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留置,到案发现场提取了有关物证。后博罗县检察院介入此案,也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出于案件管辖权的考虑,博罗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给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管辖。源城区公安分局于1999年6月 22日以证据难以认定为由撤销案件。对此,自诉人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朱××刑事责任。事发之后媒 体炒作不确并非告状无门博罗县人民法院接到朱俏玲自诉状后,口头告知朱俏玲及代理律师,朱俏玲自诉案应到河源市源城区 法院自诉,因案件管辖权问题,博罗法院不宜受理。但不知何原因,从1999年8月13日起,广州的一家报纸首先披露了 案情的自诉过程,随后惠州当地传媒及广东和香港的一些媒体相继进行了详细跟踪报道,且矛头直指博罗县法院,有的以《博 罗法院拒不受理,弱女子告状无门?》为题炒作,称“博罗法院‘沉默是金’”,“讨清白、苦无门”、“博罗法院此举违反 了有关法律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看了报道后,反响强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迅速指令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汇报情况。1999年8月下旬,惠州一家报纸以《应否立案,法院循法处理》为题,报道了惠州市中级法院对朱俏玲事件的 调查和对适用法律的看法,解释了博罗法院不受理朱俏玲自诉的法律依据,一时沸沸扬扬的议论似乎平息下来。

  然而,1999年11月底,某些媒体又报道省高院11月18日对“朱俏玲被强奸自诉”申诉材料的复函,朱俏玲 被强奸刑事自诉案件依法属博罗县法院处理范围,要求博罗县法院对其所反映的申诉案件依法进行审查。这些媒体将省高级法 院的复函误解为博罗法院有“立案管辖权”,“不予立案是对法律的断章取义”……这些报道使本来已经沉寂下来的“朱俏玲 案”又起波澜,再生许多猜疑。此案谁审高院答复明确告状告错了门朱俏玲自诉案件,到底该不该博罗法院受理?博罗法院的 处理方式有无错误?这是有关媒体炒作的焦点,也是社会各界议论的话题。笔者为澄清这个问题,多次走访了惠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博罗县法院和有关法律界人士,咨询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答案是明确的,“朱俏玲案”不应由博罗法院受理,它不 属于博罗法院管辖,博罗法院发出不予立案的通知是正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8日上午约见笔者时说,对于此案,省高院立案庭副庭长张永明谈两方面的基本看法 。

  首先,此案不属于博罗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四 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 事案件(指八类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 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 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 件。因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案,必须符合3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朱俏玲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二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三是属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 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博罗法院在收到朱俏玲的自诉状后,按第1 88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做了说服工作;此后又依照第191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做法是有法律依 据的。但必须指出的是,博罗法院在收到朱俏玲的自诉状后,超过法定期近4个月才给朱俏玲送达《通知书》,是不妥当的, 无论有何客观原因,都是操作方式上的过错。对此,博罗法院已作了检讨,表示要认真吸取教训。

  再次,对有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权问题。朱俏玲的律师对笔者说,《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阐明了两层意思:第一,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朱俏玲一案发生在河源市源域区埔前镇,理应向源城区人民法院自诉。第二,从法律条文的 含义中不难理解,“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是由谁来决定的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约见笔者 时明确指出: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犯罪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对案件的审查,发现该案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诉人并不能从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的两个法院中自己选择一个 法院起诉。某些传媒在报道“朱俏玲事件”中,援引朱俏玲律师的意见“当事人起诉时选择了博罗县法院”,显然是对法律的 理解错误。

  第四,某些传媒在1999年底的跟踪报道中称:“省高院称:应由博罗法院处理”,为何博罗法院还是发出《不予 受理通知书》呢?笔者走访了省、市、县三级和法律专业人士,查阅了答复函原件,弄清了原因。由于某些传媒的笔者误解了 省高院《答复函》的意思,给社会各界关注“朱俏玲事件”的人造成非博罗法院立案不可的影响。省高院1999年11月1 8日的答复函中,清清楚楚地写道:“廖新华(因来访的不是朱俏玲,而是她的家公廖新华):曾于1999年9月15日院 长接待日向我院领导反映的朱俏玲被强奸自诉一案,依法属博罗县人民法院处理范围。我室(即院长接访室)已将朱提交的材 料交博罗县人民法院处理,并要求该院对你所反映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可以看出,对该案的申诉依法属博罗县法院处理范 围,与“该案依法属博罗县法院处理”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答复函要求博罗法院对朱俏玲案的申诉案件依法审查,并没有 指令博罗法院受理朱俏玲的自诉案件。很明显,“审查”有两个结果:或受理,或不受理。这都要依法进行。

  由此看来,朱俏玲并不是像某些传媒说的那样“告状无门”,而是告错了门。朱俏玲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坦然地说:“ 不存在告状无门的事。”但不知为什么,某些传媒竟在这方面大做文章,弄得博罗法院有口难辩,成了众矢之的。此案疑问是 强奸还是通奸强奸证据不成立广东省公安厅1999年11月9日的人民来访复函是这样的:“朱俏玲公民:今年3月1日你 到省公安厅上访,反映你被朱××强奸及公安机关对此理不公等问题。经调查核实,很难确认你与朱××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你 的意志,朱××强奸你的证据难以认定,故朱××不构成强奸罪。如你仍对此不服,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公安机 关是不作为强奸案处理的,那么,当事人是怎么说的呢?笔者今年1月29日晚分别采访了朱俏玲和朱××及石坝镇干部,现 将采访内容摘录如下:本文作者和朱俏玲的对话朱俏玲:(朱××)强奸了我朱俏玲:“那晚,朱××通知我要到计生服务所 值班,乘镇府车去一纯女户做计生工作,朱没叫我进计生对象家,后一起到埔前镇(河源市源城区辖)惠鑫酒店洗头,洗完头 后朱开了一间客房给我看电视,没想到他把门反锁后就抱住我,实施了强奸。”笔者:“当时晚上八、九点钟,酒店人多,你 为什么不叫喊?”朱俏玲:“我不敢叫,怕他捏(卡)死我。他开始用双手压住我双手,坐压在我的大腿上。”笔者:“朱×× 有没有用器械或其他威胁你?”朱俏玲:“他没有使用凶器。也没有打我,但用语言威胁,他说,不准喊。

  我没他力气大,他先从我后面将我裤子脱掉,然后脱自己的裤子,整个人就压在我身上。”笔者:“性行为发生了吗 ?”朱俏玲:“发生了……。”笔者:“完事后他对你怎样?”朱俏玲:“完事后,他就出去叫司机,约10时(晚上)我们 一同乘车回到计生服务所值班,闲聊至午夜12时才回家。”笔者:“是坐车回家吗?”朱俏玲:“我是坐他(朱××)的摩 托车回家的。”笔者:“你为什么不坐镇府司机的车回家?”朱俏玲:“司机回计生所不久就走了,因我还要值班,只好与他 一同回家。”笔者:“你从埔前镇回来后为什么不直接报案?”朱俏玲:“我原本不想报案,反正同一单位,他又是领导,大 家都熟悉。回到家因有精液流出,我就换了内裤,洗完衣服后才休息。我是冲凉后才跟朱××出去的,因而回家时不方便再洗 澡,怕老公怀疑。没想到老公那晚要和我做爱,发现我夜班回来又换了内裤,老公厉声质问我,我说是被朱××强奸了……凌 晨4时许,我和老公一起到派出所报案。”本文作者和朱××对话朱××:我和朱俏玲是通奸男当事人朱××说:“那晚我和 朱俏玲是通奸。此事之前,我们平时都很亲热,已被多人看见,大家也不在乎。我和朱俏玲做爱已不止一次,那晚我没有强迫 她,都是自愿的,她也知道我开客房。完事后,我们回到计生所说笑到12时,当时计生所主任及好几个人都在场,回家时她 坐我的摩托车,还抱住我的腰,是我将她送到她家门口。凌晨3时许,我被朱俏玲父亲的电话吵醒,告知我说我与俏玲的事被 她老公发现了,叫我到朱俏玲家去商量怎么办……过后他们就报案了。”笔者:“你和朱俏玲以前的关系怎样?”朱××:“ 一向很好,她原是临工,是我推荐才被吸收为镇计生干部的。从1995年开始,我俩就开始发生关系。我被她害了,她是有 意设个陷阱让我跳进去……”笔者:“不少报纸杂志都刊登了朱俏玲被你强奸自诉案的事,有没有笔者找过你?”朱××:“ 没有,刊登报道的传媒,没有一个人找过我。如果找我,我乐意把当时的真实情况说出来。”朱××的供述河源市源城区公安 分局在1999年6月3日《关于朱××涉嫌强奸案的综合报告》中写道:朱××供述:两人进房后,朱俏玲对朱××说:“ 又想做啊(指发生性行为)?才做了没几天,你没有同你老婆发生性关系的吗?如果被发现了怎么办?”朱××说:“你不讲 我不讲是没有人知道的。”接着朱××就主动抚摸朱俏玲……并亲吻她。朱俏玲说:“不要亲嘴,我的嘴痛。”朱××还是亲 吻了朱俏玲。

  之后,两人侧躺在床上……完事后各自穿好衣服。朱俏玲的陈述朱俏玲陈述:两人进房间后,朱俏玲即对朱××说: “你不去按摩?”朱××:“我们两人在这里按摩。”随即双手抱住朱俏玲……这时朱俏玲对朱××讲:“你做什么这样做? ”朱××没有吭声。朱俏玲又说:“你行开去(指走开的意思),你不走,我就喊的啊。”朱××说:“不准喊,别人会听见 的。”朱俏玲就没有出声,扭转身。朱××将她按在床上……之后,朱××和朱俏玲各自穿好衣服,在房间内看了一会电视, 大约10时30分与司机3人驾车从埔前回到石坝计生服务所,闲聊1个多小时,朱俏玲便搭朱××的摩托车回家。回家后, 朱俏玲即去卫生间洗衣服……换下的内裤,被丈夫去卫生间小便时发现,休息时,丈夫提出要与朱俏玲过性生活……便质问她 :“你出去回来怎么又换内裤?究竟是怎么回事?”朱俏玲便说:“朱××在埔前强奸我。”随后其丈夫携朱俏玲到石坝派出 所报了案。报案后的第二天,朱俏玲的父亲从朱××的亲戚手中收取了5万元现金平息事端。接着,朱俏玲到派出所更改口供 说:“原来报案说朱××强奸我,其实不是强奸是通奸。”1998年10月27日,朱俏玲听说镇委要处分她,又要到石坝 派出所指控朱××强奸她。源城公安分局调查结果:强奸证据难认定源城公安分局调查结果:朱××与朱俏玲在计生办工作期 间,两人关系暧昧,1995年冬朱××和朱俏玲去县政府开计生工作会议,入住农鑫大厦,两人曾在房间内拥抱。1996 年春朱俏玲搭乘朱××的摩托车去罗洞管理区办事,在回来的途中,朱××停车和朱俏玲互相拥抱。1998年8月上旬,两 人在镇政府值班室的沙发椅上发生性行为一次。1998年8月25日,朱××、朱俏玲和司机曾××驾车到埔前惠鑫酒楼开 房休息,朱××和朱俏玲在房间内发生性行为一次。

  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接案后,经过几个月的侦查,对朱俏玲诉朱××强奸案提出了看法和处理意见:一、事实难以 认定。现场虽提取有白色纸巾一团、黄色毛毯一张,经化验提取出朱××与朱俏玲的分泌物,但只能说朱××与朱俏玲确实发 生过性行为,并不能证明性行为是什么情况下发生的。犯罪嫌疑人朱××供认他与朱俏玲确实发生过性关系,但只是在朱俏玲 同意下发生的。朱俏玲陈述她是在不愿意的情况下被朱××采取强行手段强奸的。各执一词,调查酒楼有关人称无发现异常。 调查同去洗头的司机也称无发现异常,反而证实朱××与朱俏玲在洗头前后都亲密无间有讲有笑。朱俏玲报案时说是强奸,第 二天又返回派出所要求更改前一日口供,说是通奸。其陈述强奸的事实,情节的真实性存有疑问。

  二、朱××没有采取足以强制朱俏玲不能或不敢选择性自由的手段。避开朱××供述的情况,按朱俏玲陈述的情节、 经过来分析:朱××双手抱住朱俏玲,并将她从床沿抱拉往床中间,坐在朱俏玲的大腿上,双手抚摸她……,似乎使用了暴力 ,但是强奸罪的“暴力、胁迫手段”是指对妇女强制使其不能或不敢选择性自由。本案实际情况是,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公共 场所酒楼客房,时间是晚上8时多,酒楼内人来人往,显然,朱××所采取的手段不能完全强制朱俏玲。

  三、朱俏玲在能够采取而没有采取避免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很难确认是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 志”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物质特征,它反映的是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一种内在心理活动,通常具有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朱俏玲被 朱××拉到床中间,抚摸乳房、亲嘴的过程中,朱俏玲只对朱××讲“你做什么这样做”、“你行开去”、“你不走,我就喊 ”,朱××说“不准喊,别人会听见的”,朱俏玲就没有出声,接着发生了性关系。由此可见,朱××说“不准喊”是怕别人 会听见,并没有采取威胁、堵嘴等足以防范朱俏玲呼救的手段。而朱俏玲在可以呼喊求援的情况下,只是怕被人听见而放弃了 自己选择求援的权利。这就很难确认她与朱××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其意志的。联系本案,朱俏玲与朱××在计生工作期间,素 来关系暧昧,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以及前后态度等的事实情况看,朱俏玲形推实就,并没有违背其本人意志。

  根据上述情况,河源市源城区公安分局认为,朱××强奸朱俏玲的证据难以认定,故朱××不构成强奸罪,根据《刑 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撤销案件。

  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对记者说,强奸案应先由公安机关受理后,才由案发地法院受理。实话实说自爆隐私实罕见媒 体曝光不合适法律规定,隐私案件不进行公开审判。也就是说,强奸案中的被害者,既有权要求依法惩处罪犯,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也有权和有必要保护自己的隐私。

  在本案中,朱俏玲合法的诉讼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博罗法院告知其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实际上起到了帮助其 运用法律有效行使权利的作用,朱俏玲完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源城区法院自诉(从路程距离上甚至更为便利)。虽然博罗法院 在方式上不规范,但由于其并没有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不会影响朱俏玲对朱××的追诉。

  朱俏玲把个人的隐私大爆于媒体,这是罕见的。广州的一家报纸赫然亮出《朱俏玲讨清白告上司不惜曝光》大标题, 将一个年仅31岁的少妇置于众目睽睽之下,朱俏玲此举不能说是明智之举。所幸的是,传媒曝光之后,没有对朱俏玲产生难 堪的影响。笔者元月29日专程驱车200多公里到石坝采访时,问朱俏玲:“媒体广为传播之后,有没有对你本人、家人及 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她说:“没有,现在家里人都对我很好,照常上班。”神情显得轻松自然。

  而石坝镇委负责人却对记者诉苦,“朱俏玲事件”曝光后,石坝镇形象受损,不少在外地工作的博罗人都非常关注, 以为石坝镇领导很糟,对镇里的干部和工作都产生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农村基层工作、基层干部本来不容易做好,这件事 牵扯了他们很多精力,希望司法部门尽快依法处理此事,让当事人有个说法,以平息社会上的不良传闻,使他们全力以赴抓好 全镇的各项工作,重树石坝形象。

  法院说话法院欢迎新闻监督记者应提高法律水平一件并不应该发生的事情,闹得沸沸扬扬,造成了很不好的负面影响 ,有关法院怎样看待这一事件?笔者走访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诚恳地表示,此次事件的发生,与博罗 法院没有把工作做到家、做到完全规范有直接关系。它向法院敲响了警钟:规范办案无小事!该负责人同时希望向媒体表达如 下意思:一、人民法院诚恳欢迎新闻监督和新闻报道。凡依法公开报道的案件,允许各新闻媒体以自负法律责任的态度自由报 道,法院将提供一切便利;惠州两级法院欢迎舆论监督,认真对待新闻监督,对舆论曝光中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事件和民警, 坚决严处,并通报处理结果。

  二、真诚地希望各新闻媒体和记者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正确地宣传好法律。新闻传媒对 审判工作的报道越来越多,群众都喜欢看。但也确实存在一些让人遗憾和担忧的事情,比如报道中的法律用词不规范、意思表 达错误、误解法律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法律专业上,往往是一字之别,差以千里。不解决好报道者的法律素质问题,法制宣传 、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但难以发挥,还有不应该出现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景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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