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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不过户 损害谁来负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2月6日 13:06 生活时报

  日前,北京房山区个体运输户石某,将两辆即将报废的汽车出卖给他人,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也不交纳养路费, 因买主超载驾车跑运输,发生交通事故,石某不但被送上法庭,又因拖欠养路费被法院强制执行,方知问题严重,苦不堪言。

  1998年4月,石某将自己的两辆即将报废的货车以2.5万元出卖给河北徐水县的高某,为了减少花费和麻烦, 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一年多相安无事,至1999年9月份,欠养路费近4万元。北京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路法》第76条、《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石某近7万元的行政处罚,石某自以为有理,没有 对北京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北京市交通局的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换成了法院的执行通 知书,石某如不如期履行北京市交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将强制执行。不久,货车的买主高某,雇人超载驾车跑运输,发 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伤,损失难测,一纸传票石某随同高某坐到了法庭被告席上……

  石某认为,谁受益谁交纳养路费,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汽车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国家对此有专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 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机 动车辆产权的转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同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 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

  石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交易,买卖汽车不过户,不但要承担欠交养路费的近7万元行政处罚责任,还要承担交通事 故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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