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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篇报道:大律师贪污的台前幕后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日 11:04 检察日报

  孙少波自学法律由外行变内行,曾被评为黑龙江省十大律师之一。

  知法犯法的孙少波多次将诉讼费全数装入自己腰包。

  尽管庭审中他将辩护的能力发挥到极至,但最终难逃法网。

  一审开庭审判后,历经8个多月,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原主任、黑龙江省十大律师之一的孙少波,终于被一 审宣判:因贪污12万余元人民币,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此,这起社会和舆论广泛关注、争议较大的黑龙江省首例律师因 贪污罪被重判的案件,划上了句号。但据记者冷眼观之,此案尚有余波,法庭内部的一些内幕鲜为人知,足以引发人们的思考 。

  检察机关敢于秉公办案令人起敬

  通过法庭调查了解,1998年7月13日,经哈尔滨太平区政府第4次党组会议决定免去孙少波太平律师事务 所主任职务,9月7日区人事局审批办理退休手续后,区司法局根据群众反映发现,原来一个效益很好的律师事务所已入不抵 出,反而欠较多外债,面临解体。司法局发现孙有经济问题,遂举报到区检察院。

  区检察院认识到这起案件必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且查处律师案件决非易事,因此极为慎重。检察委员会进行多 次认真讨论,首先进行了秘密初查,避免伤害无辜。

  当发现数十万元诉讼代理费被其侵吞后,区检察院重点对其犯罪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认 真研究了律师管理条例,看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他们查阅了孙少波的全部人事档案,调查 了区政府、区人事局、区司法局上级司法机关,获取了孙少波是国家事业单位干部、律师事务所是国资所而非合作或合伙所的 全部证据。至此,孙少波构成贪污罪主体已完全明确。但由于这是他们办理的第一件这样的案件,为了更慎重,区院检察长由 立都又多次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讨教,得到他们法理上的支持和赞同。在这些基础上,检察委员会多次开会,集思广益,才于 1998年10月20日将孙少波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11月8日逮捕。

  之后,孙少波供认了犯罪事实,但为了规避刑法的制裁,他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侵吞诉讼费只是违反 律师条例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刑法》;二是认为这是区司法局和区某些领导的报复陷害。

  孙少波在看守所羁押中以记者采访的名义写了一份鸣冤叫屈的所谓新闻稿件,被一些报刊发表,省内的多数报纸 及部分全国性的报刊也转载了“大律师孙少波被逮捕”的文章,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一时间孙少波案被炒得沸沸扬扬。一些 带有兴师问罪、认为检察机关办错案色彩的舆论铺天盖地。检察长由立都和侦查员李峰首先受到莫须有的歪曲和指责 ,认为 孙少波贪污罪主体不合格,检察机关办了错案,人们以不同的心态等待着判决,各有企盼。面对巨大的压力,由立都却心明如 镜,他坚信这个案子没有办错,况且他是依法秉公办案,并不包含个人恩怨或不良企图。

  被告人应当正确对待自己

  在庭审时看到老态毕现,一脸哀愁的孙少波,联想他档案袋中的“辉煌”不仅令人扼腕:他如果不犯罪该有多好 。

  孙少波1970年6月前是哈市吕剧团演员,1975年在太平区龙江公社做司法助理,后又回吕剧团当了一名 党支部书记,1985年3月到太平区律师事务所,两年后任律师,1988年3月、1998年5月经区人事局和区政府常 务会决定,先后任少为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主任(正、副科级)。

  他自学了法律,由一个外行变成内行,1990年前后曾两次被评为黑龙江省十大律师之一。他如果继续这样干 下去,必将赢得更多的荣誉,有一个令人羡慕和尊重的晚年。

  但他利令智昏了。

  从1994年至1996年,他把一笔笔诉讼代理费全数装进自己的腰包,本来他领头订的50%分成酬金的数 额已经很高,但他却想100%全吞,装进自己的腰包更好。他一次次用私藏在自己手中的已作废的律师业务统一收费收据开 给被代理人入账,钱款便神不知鬼不觉地全额进入自己的长城卡。

  他在起诉环节的辩解可谓全力以赴,他想借此辩清自己的罪名,因此,法庭上辩解的激烈程度,令人们记忆深刻 。

  在法庭辩论质证中,他把辩护的能力发挥到了极至,极力否认太平律师事务所是国资所。本来当初是由区司法局 设定的法律顾问处,头两年他只是一个一般工作人员,尚无律师职称,他却说成律师事务所是由他一手办起来的,国家没投入 一分钱;他连人事部门的两次提拔任命也不承认,而说成是由律师事务所民主选举产生当上的主任。他或者把诉讼代理费说成 是代收的诉讼保全费,或者说成是对方给的资金,或者说成因代理案件尚未执行,没有与委托单位结算,不能认定,他强调自 己只是律师,“律师在执业中私自收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能按律师条例做违纪处理。

  他在数小时的庭审质证和辩论中,高门大嗓,精神抖擞,但在庭审结尾听到辩护人说他有病应保外就医时,他立 即当庭躺倒在地,意为犯了心脏病,可谓费尽了心机。但经医疗专家确认,他并非犯了心脏病,因此仍被送回看守所羁押。他 的这一行为,造成法庭大乱,其家属乘机大骂检察院整人(见图二)。

  他们预期的目的都没有达到。

  法院判决认为:“哈尔滨市太平律师事务所是由国家开办的事业单位。被告人孙少波是由国家人事部门管理,由 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免的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竟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中饱私囊,完全符 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哈尔滨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少波构成贪污罪的指控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 决被告人孙少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目前,律师贪污、受贿、作伪证而受到刑罚处罚的时有所闻,有其一般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东西,应值得人们 深入思考。

  舆论应坚持正确导向,尊重客观,尊重法律

  伴随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就是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开庭审理时,多达几十家报刊、电 台、电视台记者进行采访。据司法工作人员讲,这在哈尔滨以前是没有的。

  应当说新闻单位关注一起案件是好事,原本无可厚非。

  纵观这些报道可分三类,一类认为检察机关是秉公执法,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所认定案件性质是正确的;一类采取客观报道方式,构成贪污罪与不构成贪污罪都说到了,但字里行间透着对检察机关定性的 疑虑,倾向性也不难看出;再一类是明确指责检察机关办了错案,并把矛盾指向检察院、办案人,甚至指向正确报道的报纸及 记者。

  某律师报“民与法专刊”,刊发以“中国著名律师孙少波被捕引发争议——司法界人士与当地民众急切关注”为 题的文章,急呼孙少波是“无辜受冤的”,并呼吁“国家高层领导让其出冤狱,走出迷茫和困惑!”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文的两名作者一次也没到区检察院采访,也没采访过区检察院任何一个干警,还于文中 编造了这样一个情节:由立都检察长向自己的导师——黑龙江省刑法第一号研究专家孙丕教教,孙教授郑重地提醒他说:“以 涉嫌贪污罪逮捕律师孙少波,其主体资格百分之百的不够,一定是错案!”。

  记者曾专程采访孙教授核实这一情节,孙说我从未见过这两个作者,不知其为何人,我既不可能妄称什么第一号 刑法研究专家,也不曾说过孙案不构罪,一定是错案的话,我也不认识孙少波。孙的家属曾找上门来让我为孙少波辩护,我回 绝了,我说过根据报刊等披露的案情看,孙少波不构成贪污罪也构成侵占罪,无罪不可能。

  由于舆论对检察机关办案造成了一定压力,本报记者花了二十几天时间,对全案进行深入细致的采访。先后采访 了区司法局、太平律师事务所、区委主任领导、被中国律师报歪曲的国贸城金街地下商业城领导、区检察院领导及办案人,通 观了案卷,列席了专题检察委员会,拜见了刑法专家。以完全客观的态度写出《冰城大律师孙少波怎么栽的》一文,发表在本 报1999年4月7日“法治评论”周刊上,目的是以正视听,为公正办案鼓与呼。

  很快,孙少波家属抓住文章中“孙先后两次托人向办案人李峰行贿两万元”一句话,将本报记者温学东、韩兵起 诉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诉称这两万元不是行贿,而是交的取保“保证金”。称报道歪曲了事实,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 ,要求报社和记者以同样版面恢复其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那么孙少波行贿两万元是歪曲了事实吗?

  记者见到某律师报的报道后,立即要求太平区检察院进一步核实这一事实,并核实了有关证据。为了为其父开脱 ,李姓中间人向办案人李峰送一万元,求李峰“高抬贵手,往轻了整”。李峰在自己车里发现这些钱后,立即上交到区院办公 室。另一万元仍在李姓“中间人”手里待机送出。李虽将钱退回去,但孙的儿子认为李是不肯帮忙,不肯收回。孙的儿子状告 记者后,李姓中间人认为这一万元放在自己手中不妥,很快主动交到了检察院。此外李姓还将另一笔钱送给主管检察长,也被 检察院退了回去。

  这两万元是行贿而不是保证金,还在于一是检察从未改变对孙逮捕的措施,没有取保候审,保证金何来;二是你 中间人有什么权力办理取保候审;三是如交保证金,需有检察机关的相应法律手续,手续何在?

  据了解,被某律师报歪曲报道的太平区检察院,受到人身攻击的检察长及办案人,还有国营城及“金街”领导、 区司法局等,都在等待孙少波结案后,对某律师报及其作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造成错误报道的原因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就是主观有意的歪曲,抑或是工作作风不踏实,缺乏深入细致艰难的调 查研究。江泽民总书记强调“要政治家办报”,报纸的导向作用不可忽视。在这起案件中,一些新闻报道大有值得总结的地方 ,值得认真思考,是有经验和教训值得吸取的。

  本报记者 温学东 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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