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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客人欲奸污女服务员 女老板引狼入室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日 11:07 检察日报

  一、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11日夜,刘某到“随意快餐店”吃宵夜,酒后刘意欲与该店服务员郑某(女,16岁)发生两性 关系。郑某见刘来者不善,就躲到自己的住室中。刘某在郑某房外叫门近一个小时,郑某就是不开门。刘某找到店老板周某说 :“把门喊开,我与她玩玩。”一直在另一间屋烤火的周某把这一切都看在眼里,她听出刘某的意思,随即到郑某的住室门旁 ,喊道:“小敏(郑的乳名),你把门开开到我那去睡,让客人睡这。”郑某信以为真起来开门,谁知开门后周某扬长而去, 躲藏在门外边的刘某顺势挤进门。郑某拼命向老板娘求救,周某仍置若罔闻。后刘某强行将郑某奸污。

  二、分歧意见

  在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毋庸置疑的,但对女老板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存在着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其理由是:被害人郑某已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周某主观上知 道这一点,当刘某要求周某帮助喊开门时,周某采用欺骗方式将门喊开,从而使刘某挤进屋内将郑某强暴,这样,周某的行为 与郑某遭受奸污的犯罪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属共同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周某虽然知道刘某意欲与郑某发生关系且郑某不愿意,但她主观 上并没有意识到刘某将采取暴力等手段,虽然客观上具有帮助刘某喊开门的行为,但周某主观上不存在让刘某强奸郑某的故意 。再者,周某和刘某没有进行犯罪预谋。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那就构不上共同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与刘某属共同故意犯罪。这是因为:

  (1)周某和刘某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本案中,周某明知刘某意欲与服务员郑某发生性关系,也明知郑某不愿意 。如果“引狼入室”,刘某则可能强迫郑某发生性关系。可见刘某和周某都相互明知可能有危害结果产生,刘某是希望危害结 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周某则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虽然周某和刘某的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形 成的,但是在着手实行犯罪时形成的。

  (2)周某和刘某作为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周某在放纵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支配下,采 取欺骗方式将门喊开,“引狼入室”后离去。当听到郑某的呼救时以不作为形式不加理睬,致使共同犯罪人刘某实施强暴。由 此可见,被害人郑某遭受厄运与共同犯罪人周某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正如被害人指控:“不是老板娘喊门,我就 不敢开。”也正如共同犯罪人刘某供述:“不是老板娘喊开,我肯定喊不开门。”所以,周某实施的行为是为刘某实行犯罪创 造条件的行为,是帮助犯。

  (3)周某和刘某的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即共同犯罪人周某和刘某的犯罪行为指向同一客体,这是共同犯 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在本案中,周某和刘某侵害同一犯罪对象是显而易见的,当然 他们指向的犯罪客体也是同一的。

  综上所述,女老板周某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方面作为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侵犯的 客体上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因此周某构成强奸共犯。

  王建华钱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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