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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贷款6亿多元 朱邦一在中山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日 11:48 南方日报

  本报讯:涉及金额6亿多元、令中山市高科技和阜康两家城市信用社陷入困境的贷款诈骗案,昨天上午在中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万延工业城有限法定代表人朱邦一终于被押上了被告席。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称:1996年8月至1997年1月,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原中山市巨龙工 贸有限公司、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殷志远、沈坚密谋后,由殷、沈二人以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孙文路办 事处的名义为朱、张属下的企业开出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孙文办从中收取手续费(利息)。孙文办与朱、张属 下企业先后共签订《信托(委托)存款合同》18份,总金额35450万元。同时,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以其中14份《 信托(委托)存款合同》(总金额为26150万元)作质押,到高科技信用社申请贷款。殷志远、沈坚以孙文办的名义向高 科技信用社出具了虚假的确认书,被告人张洪庄向高科技信用社出具了虚假的《不可撤销提款委托书》。被告人韩可义及同案 人王海燕(在逃)明知高科技信用社当时无实际资金发放贷款,也未对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却违反金融法 规,决定将发放给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的贷款转为朱、张二人的存款,为朱、张两被告人的企业及以其指定的个人名单开出 91张定期存单,总金额为25576万元。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骗取上述贷款转成的存单后,将存单用于抵押、还债、吸 收群众资金等经营活动。其中,于1996年9月以14张存单(金额共计10500万元)为质押,与阜康信用社签订4份 贷款合同,从阜康信用社贷款9500万元。上述91张存单到期后全部不能收回。

  1995年10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为了解决其企业资金紧缺问题,向高科技信用社申请贷 款,并提出以汽车作抵押,分别以巨龙公司、中山市万隆工贸有限公司等的名义与高科技信用社共签订6份贷款合同,总金额 为17200万元,抵押物为1055辆“达宇”、“马自达”牌轿车。

  被告人韩可义及同案人王海燕在审批贷款过程中,未审查清楚该批汽车的来源、具体数量、所有权归属等情况,向上 述企业发放了17200万元贷款。1996年9月,因无整车进口的合法证明,上述用作抵押的汽车被拱北海关罚没了其中 停放于中山市的493辆,其它汽车去向不明。高科技信用社贷出的17200万元至今未能收回。

  1996年8月,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向阜康信用社申请贷款5500万元,被告人朱邦一要求中山市原郊区工业 实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周艺强提供一个规模大、效益好的公司帮助办理贷款手续,被告人张洪庄用周艺强提供的中山市郊区 工业实业(集团)公司(该公司已于1995年10月经中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注销)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并 在有关合同上加盖郊区工业实业(集团)公司的公章(经公安机关技术鉴定,该公章系伪造),周艺强以该公司名义与阜康信 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名。被告人沙宁、陈健锋在阜康信用社无实际可贷出资金的情况下,批准发放该笔贷款,并 采取了贷款发放后转成大面额定期存单的违规做法,将该笔贷款5500万元划入郊区工业实业(集团)公司账户,然后将其 中5000万元转入巨龙公司账户,并开出10张大面额存单(每张500万元)供被告人朱邦一、张洪庄从事经营活动,至 今仍未归还。1996年10月,被告人朱邦一分别以其属下企业中山市万延工贸公司、中山市联运服务公司穗安储运中心名 义向阜康信用社申请贷款人民币6600万元和6800万元,并提出其名下的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作担保。被告人沙宁、 陈健锋违反金融法规,对申请贷款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担保单位的担保资格及资信情况(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于1991年被 人民银行停止担保资格)未进行深入的调查,也未办理有关抵押手续,便批准发放了贷款13400万元,供被告人朱邦一属 下企业使用,至今未归还。(赖家彦、徐业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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