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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职介收费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4日 03:30 江淮晨报

  晨报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才)用工市场的秩序,规范劳动(人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 行为,充分发挥市场的功能,促进就业市场公平、竞争、健康的发展,根据《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经营性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合肥市劳动局、物价局作出了规定,就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 用场所、信息、劳务等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有关问题。

  一、职业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 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合法收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因中介机构的 过错造成介绍职业未成功而已收费不退还,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在本通知发布后,应主动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在服 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今后如有政策性调整,另行通知。

  据悉,合肥市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合法的职介服务机构约40余家。(石放王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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