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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日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孙振威抢劫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 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沈阳市铁西区无业人员孙振威(男、18周岁)于1999年8月17日晚,在沈阳市沈河区二经街附近的一家 酒店内,借请宫某等二人吃饭之机,以治头痛为名哄骗上述两人服用“三唑仑”药片十余片,致使两人昏迷,抢走两人价值7 400元的诺基亚8810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338型手机一部以及700余元的人民币。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以后,根据有关线索将孙振威抓获。建义建中 (本文由《辽沈晚报》独家提供,其他网站如需转载、改编,需与新浪网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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