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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纠纷为何不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5日 15:57 商务早报

  刘先生去年在某商场花1万余元买回了一台1.5匹冷暖两用空调,空调运行不到1个月,就只能出冷风了。但当他 拿着发票找到销售商场,商场却叫找生产厂家,找到厂家,厂家又让他找商场,一气之下,刘某找到法院。但法院的诸多程序 ,他又觉得麻烦。刘某最终放弃了法院解决这条路,到“消协”投诉。

  章女士是个爱“较真儿”的人,今年春节前,她花8元钱在某大商场买的一个插线板因漏电差点将儿子电翻,一气之 下要将商家告上法庭。但朋友劝他不要劳神,这官司就是打赢了,也不过赔你十几元钱,没准一年半载判不下来。于是,章女 士只好忍了这口气。

  大多数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购买的商品金额相对不大,法院的相关程序又太麻烦,让消费者望而却步 。

  “消庭”有几人知道每到3-15,稍有记忆的人就会想起前些年曾经出现过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但近 日,记者走遍成都各级法院,也找不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的踪影,记者开口打听,许多法官要费劲思索回忆,才能 谈出一些关于这块特殊招牌的来龙去脉。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刘鸣向记者介绍,由于任何纠纷都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最高人 民法院不主张过多过细设置专门法庭,省高院就没有设置过“消庭”。

  记者在成都市的6家城区法院了解到,金牛区法院于1995年3月22日下发文件,增设了“消庭”,该庭只有2 名工作人员,组成合议庭还须从其它法庭“借人”,每年该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只有几件。1997年10月,法院又下文撤消 了“消庭”。青羊区法院和高新区法院从来没有单独设立过“消庭”,其它几家区法院的有关人士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都称 他们“不太清楚”自家法院有没有成立过“消庭”。

  记者随后专程来到锦江区法院,该院辖地内有成都最大的商贸区,区内消费纠纷为成都之最。据民庭庭长黄世谊介绍 :“我们法院是在1994年‘消法’施行后成立‘消庭’的,当时挂了牌子,但这只是对外宣传的需要,实际上这个庭并没 有人员编制,案子还是民庭的一个合议庭在负责办理,由于连续几年都是每年只有几宗案件,所以我们法院从青石桥搬到牛市 口新址后,那块牌子就没有拿过来了。”

  “消协”投诉居高不下就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庭”不知所终,消费官司少之又少的同时,消费纠纷却在我们这 座大都市居高不下。

  成都市“消协”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1999年成都消协系统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359件,接受消费者咨询1 7827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90余万元,送交政府职能部门查处罚没款553883元。调解成功率达到98 %,回复率100%,调解无效,支持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仅有10多起。

  “消协”仅仅是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成立,为实现国家加强消费者保护意志,开展社会活动的团体。“消协”要 求消费者按照下例程序处理消费纠纷:带上相关凭据→填写书面投诉材料→受理后发书面通知→约定时间通知双方进行调解→ 签署书面调解结果→支持消费者申诉或起诉(调解无效)。

  从以上程序可以看出,“消协”作为社会团体,它是在坚持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用“和为贵”的方式来化解商家与 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一团和气”对当事双方没有强制性,它仅仅停留在道德、情感和名誉的层面,而无法追究当事方 的法律责任。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消协”人员跑断腿,“消庭”门前车马稀的现状呢?

  程序是否太复杂“首先要排除一种误解,很多人以为消费纠纷都是一些小纠纷,诉讼标的小到几十元甚至几元,法院 能够收取的诉讼费少得可怜,因而法院对这类纠纷不重视,其实这是一种缺乏法律常识的说法。”锦江区法院民庭庭长黄世谊 说:“其一,人民法院的职能就是解决一切纠纷,法官不会为了诉讼费的多少而决定是否受理和办理案件。其二,对诉讼费的 收取国家有一个最低标准,1000元以下标的的案件固定收取50元诉讼费。”

  随后,他介绍了法院处理消费纠纷的程序和方法:发生纠纷后,消费者要有发票等证据,才能在法院立案,若没有发 票,也可以采用该纠纷在消协等部门查处的情况作为在法院的立案证据。立案后,法官首先会对双方做工作,尽量促成庭外和 解。和解不成后,法官才会召集双方进行庭内调解,尽量达成协议。如果双方仍不能达成谅解,法院才会最后判决。

  据记者了解,成都市每个城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不过才几件,而成都中院去年甚至没有接到过一起一审案件 或再审案件。黄世谊分析原因说:“由于纠纷太小,所以很多消费者认为打官司劳神废力,耗时太久,根本不值得。”

  法官:“消法”亟待“补漏”

  “消庭”门前为何会出现车马稀的现状呢?记者了解到,“消法”自1994年施行后,历经6年尚无一个司法解释 相佐。几名法官都表示:“‘消法’是太笼统了,我们真希望最高法院能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几个术语加以明确界定。”

  他们说,最急需界定的是“消费”和“消费者”。“消法”上将“消费”称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商 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按照这个定义,“消费”囊括了购房、购车等一系列购买活动,但事实上它们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 法》调整的范畴。“消法”在此明显与几部大法存在冲突和重复。法官们同时称,“消费”一词应当指生活需要及享受生活一 类的行为,它不应该包括医患纠纷在内,因为动手术、治病等明显不是去享受。像王海那种“知假买假”的行为,虽然对扼制 和打击假货泛滥实施了社会监督,但是其“知假买假”的行为因为带有明显的牟利目的,他不应当受到消法的保护。早报记者 禄兴明 傅静 马天帅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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