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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 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渝讯) 相关报道:分析:走出精神赔偿的误区 相关报道:上海规定精神赔偿不超5万 相关报道:倒车不慎幼女残 精神赔偿6万元 相关报道:广东省人大制定严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精神赔偿至少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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