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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规定 精神赔偿最高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6日 04:13 江淮晨报

  晨报讯:日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种不法侵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遭受损害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造成严重侵害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致使受害人轻微伤残的,赔偿 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致使受害人严重伤残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渝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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