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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办出国留学手续 垫付学费协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9日 11:09 南方日报

  本报讯:日前,番禺市法院对广州市某咨询服务公司告龙某父女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处龙某父亲与咨询公司签 订的《垫付学费协议》无效,咨询公司代垫的有关费用加币1万多元、人民币800多元由龙某父女赔偿,其它损失由原告自 行承担。

  1999年4月初,番禺市桥镇的龙某想到加拿大的英皇学院自费留学,找到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请其公司 代为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要求该公司先行垫付出国有关费用,承诺事成后付给咨询公司手续费6813元,并写下欠据。同 年7月27日,龙某父亲以龙某的名义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垫付学费协议》,龙父以担保人身份在协议书上签名,但龙某没有 签名。协议签订后,咨询公司先后通过国际特快专递将加币7929元汇到加拿大英皇学院,另从该公司在英皇学院的账户上 划拨了2258元加币到龙某的账户上,为龙某垫付了申请费、文件费、学费等共10187元加币,并花去邮资870元人 民币。8月3日,咨询公司替龙某办妥了入读手续后,于约定时间将龙某的入学通知书交给了龙父,同时通知龙某父女支付其 垫付的学费及相关费用,但龙某父女拒绝付款。为此,咨询公司向番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父女支付该公司代垫的费 用、利息、手续费以及误工费、精神赔偿费、律师费等合计加币1万多元、人民币4万多元。

  番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信息咨询、外语翻译、代购车船飞机票等,不具有代办出国留学 手续的经营权,而且该公司与被告龙某签订的协议没有受益人龙某的签名,该协议为无效合同。鉴于龙某要求咨询公司垫付出 国留学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而且原告确实已为被告代付了有关费用并支付了邮费,对原告这些损失,被告应予承担,但原告的 其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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