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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捡到70万 查出一个贪污犯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0日 03:25 江淮晨报

  刚刚过去的这个冬天,对安徽省油品公司原总经理耿广录来说是寒冷彻骨的,他深居简出,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拒绝 一切新闻媒体的采访。他远在深圳的儿子说父亲自从被判了以后,郁郁终日,有一次竟脑溢血,还是让他安宁些,不要打扰吧 。然而有些事,尤其是一些令当事人自己都悔之晚矣的事,还是写出来,以供后来人警策,虽然暂时会有点痛苦,但它毕竟是 有好处的,尤其对于疗伤。

  案发北京1999年1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部保卫处干事邵立兵、战士居道良到高检院举报中心反 映:在1998年12月17日下午4时,居道良在京执行任务,在翠微路翠微商场前门西侧停车场准备开车回家时,发现车 旁有一个牛皮信封,捡起来一看,里面装有银行存折、工作证等物品。等候多时,未见人寻找,便驾车返回驻地,即向北京军 区保卫部门报告。经居道良同志和军委办公厅同志共同清点,信封内装有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油品公司总经理耿广录 的工作证、身份证、10张存折,其中美元61970元、港币6280元、人民币8.3万元,另有国库券12万元,共折 合人民币约70多万元,还有中行、工行金卡各一张。上述存款都是以耿广录名义于1998年一年内存的。

  1998年12月20日,该部队政治部保卫处同志出差北京时,居道良将上述情况向保卫部门汇报。保卫处同志在 1999年1月14日打电话与耿广录联系,耿说:“我丢失的存单、金卡、身份证已挂失,你们可以将拾到的物品销毁或还 给我。”耿的态度也不好。

  保卫处的同志感到其中有蹊跷,耿有那么多存款,与其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不符,遂将上述情况向部队纪委作了汇报, 纪委领导指示他们向高检院举报。于是他们利用去北京出差的机会向高检院举报中心反映情况。1999年1月16日,合肥 市人民检察院接到高检院张穹副检察长、省院宋孝贤检察长批转来的,关于耿广录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嫌疑材料。

  一查到底在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月18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以贪污、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依法对耿广录进行立案侦查,并于1月29日对其逮捕,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2月4日因办案需要将耿转至肥东县看 守所。3月29日,以发现新罪对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2个月,将该案审查终结。

  耿广录,男,1942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安徽萧县人。他1964年毕业于安徽省商校,后在东 至县工商局工作,1966年到池州地区工业局、煤炭局工作,1980年到安徽省燃料公司工作,并担任副经理。1984 年到宣城县工作担任副县长,1986年调回省燃料公司担任副总经理,1994年10月省燃料公司分家,耿广录到省油品 公司担任总经理(正处级)。

  法网恢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和1998年5月,安徽省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省油品公司)与合肥罗兰德物业有限公司(简称罗兰德公司)签订两份购房协议,从罗兰德公司购买商品房4套,车库2间, 总价值人民币130.8万元(附加物业管理费等价值人民币135.7万元)。因省油品公司购房时未报请省物资集团公司 批准,被告人耿广录决定先从本公司小金库中支付购房款。公司财务部经理王某于1996年11月12日、1997年5月 19日共转款110万元至罗兰德公司。1997年12月8日,省物资集团批复同意购房,省油品公司于1998年5月1 9日、1998年9月28日从公司正式账户上分别汇款78.8万元和56.9万元至罗兰德公司,并要求罗兰德公司将原 款110万元退回。

  1998年5月,被告人耿广录在罗兰德公司所购房屋交付。耿委托本公司一分公司经理周某某帮其联系装潢事宜。 周某某通过罗兰德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介绍,决定将耿的住房交颜某某装潢,并协商装潢费控制在10万元内。这其间,被告 人耿广录提出自己的存款未到期,要求周某某在办理罗兰德公司退款手续时,截留10万元,预付装潢款。周某某于1998 年5月27日、1998年10月29日将共100万元退还省油品公司。

  1998年1月6日至1月18日,中国化工国际石油公司组织被告人耿广录等赴英、法、德等国考察。耿知道本公 司二公司经理蔡某某保管一笔业务费,即对蔡某某讲出国需要钱,要蔡某某给其3万元至4万元现金。1月6日,蔡某某让业 务员胡某送5万元至耿广录办公室,耿将此款收下。出国考察前,耿购买了礼品送给北京的有关业务单位,回国后给公司职工 每人带了一份礼品,给公司的一些省内业务单位有关人员带了礼品,耿至今未在公司报销以上礼品开支。此次出国考察耿共花 费人民币3万多元,先由中国石化国际石油公司垫付,后省油品公司于1998年2月23日将此款汇给中国化工国际石油公 司。

  省油品公司与安庆玻璃厂系业务单位,为感谢耿在业务上的支持。安庆玻璃厂供销科长马某某于1996年初送给耿 人民币1000元。1997年初送给耿2000元,1997年11月份又送8000元。1998年初送给耿2000元 。耿共收受安庆玻璃厂人民币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耿广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 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耿收受他人贿赂1.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耿犯有挪用公款罪、受贿 罪,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至今未在公司报销礼品开支,现无法认定耿是否将5万元全部购买礼品及其赠送礼品的价值,故公 诉机关指控贪污公款5万元,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条款的规定,在1999年11月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耿广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 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2年。其违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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