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碱液误作眼药水 患者获赔三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1日 14:43 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济南3月20日讯(记者赵志祥)“3-15”本是消费者维权的日子,然而52岁的俞某在一年前的这一 天治疗眼疾时却不幸遇上了倒霉事:医生误将碱液当作眼药水滴入他的右眼中,3月17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对这起因医疗 纠纷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俞某将获得包括1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总计3-2万多元的赔偿。

  1999年3月15日9时许,俞某因右眼进入异物到中国重汽集团济南车桥厂职工医院门诊部就治,由于该门诊部 药品混放,药物标识不清,医护人员误将10%的氢氧化钠溶液当作“地卡因溶液”滴入俞某右眼,俞某当即疼痛难忍,该门 诊部用氯霉素眼药水为其冲洗后,发现其右眼发白,便建议其速到省立医院治疗。随后,俞某先后到青岛、北京等地治疗,仅 往返济南、青岛两地就达12次。

  1999年7月2日,济南市市中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事件做出鉴定:医护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导致病人单 侧眼严重碱烧伤,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同时注明,病人正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尚未稳定,愈后结果难以判定,本鉴 定只是一个阶段性结论。

  去年9月,拿到鉴定书的俞某诉至法院,要求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门诊部应对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俞某的伤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其不具备法人资 格,其对外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法人济南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承担,经调解不成后,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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