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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出“土政策” 妇女儿童成了“黑人黑户”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2日 14:16 云南日报

  昨日,玉溪市红塔区三名妇女代表常秀珍、邹艳芬、冯玉芹手持一份百人签名的“投诉材料”,希望本报能为她们“ 伸张正义”,协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她们告诉记者:“材料上签字的一百多名妇女儿童均被所在的葫芦等办事处,按着自己制定的“户口管理办法”取消 了户口权、子女落户权、儿童入托入学权、妇女本人的继承权、建房权、土地承包权、年终分红享受权、入社的土地卖完后的 安置费享受权、国家供用的用水用电权,有的妇女还被剥夺了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成了无户籍的公民。”

  她们说:“原来我们是出生在本乡村的土生土长的农民,有自己的户口,享受一切公民的权利及本生产合作社的一切 社员待遇,但是由于长大成人结婚后,嫁给的丈夫分别是工人、干部、军人等非农业人员,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户 口不可能从本生产合作社迁移到男方的单位落户,享受国家的全民所有制待遇。因此就被取消正常的原有户口,剥夺了一切原 有的权利,变成了‘黑人黑户’。”

  这三位妇女说:“有的妇女结婚后,丈夫所在的单位无法解决住房问题,自己更无能力解决住房问题,婚前与父母姐 妹共同劳动所建的房屋加之祖遗老房,在分家时经全家人协商分给自己的住房,并有分单为证,证人作证,可是办事处在旧村 改造中却下令无条件拆除,拆除后不准再建新房,不批给宅基地,如不拆除,其兄长及兄弟也取消拆旧建新的权利。”

  “办事处还下令规定:女人没有建房的权利,男人一生下地就有建房的权利,不出地皮费,无偿使用土地,使男人与 女人之间划出了一条鸿沟。”她们说。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妇女与户口在城镇的男子结婚后户口 未迁出的,不得取消其在当地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得注销其户口,其子女应当按有关规定予以落户。

  为何葫芦办事处等竟有与此法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呢?这里面原因何在呢?本报将继续关注。吴晓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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