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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公堂争抢14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7日 10:22 成都商报

  本报讯:因一家度假村所有权问题而闹得名动一方的四川长宁县刘氏兄弟俩,近日,将官司从长宁“打”到了省高级 人民法院。3月24日,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引来了蓉城各媒体和中央电视台的关注。

  亲兄弟反目1998年底,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接到留日医学博士刘跃强的一份诉状。据该诉状称,刘跃强199 0年去日本东京大学攻读医学博士,1992年后半年起,陆续将在日本打工所挣的日元、美元及实物等分别寄回了长宁,合 计约148万元人民币,委托其哥刘建强代为投资兴建了长宁县蜀南竹海翡翠度假村。1997年4月,刘跃强从日本回国准 备对度假村进行整顿、管理,但刘建强不但不允许,还提出他也投入了60多万的资金,占40%的股份。

  从此,一场亲兄弟间的财产之争展开了……前不久,宜宾中院一审判决,翡翠度假村的财产分别为刘跃强66%,刘 建强34%。刘跃强不服,上诉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对簿公堂3月24日,双方对簿公堂,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主体资格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刘跃强谈到上诉理由,激动异常:“刘建强是国家公务员,按照《合伙企业法》和199 3年关于公务员的暂行条例中‘公务员不准经商’的规定,他根本就不具有主体资格。”但刘建强的代理律师却称,刘建强虽 是国家公务员,但当时政府有规定,支持一部分干部出来,从事开发、服务性经济实体,因此,刘在1992年出来经商是符 合当时的规定的。

  投资款刘跃强认为“刘建强根本拿不出30多万元的投资款。刘当时月工资90多元,年终奖不过800多元,他自 己出资7万根本无从谈起”。但被告方称:“我们对刘跃强的投资能力也表示怀疑,你一个穷留学生,1990年才出国,1 992年如何能有148万元带回长宁投资呢?”

  合伙或委托虽然双方并未签定过合伙协议,被告刘建强却坚持一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合伙”,认为自己应在其中占3 4%的投资额。但刘跃强不服,他说,自己和刘建强是亲兄弟,在苦难中一起长大,所以采用口头委托的形式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这决不能等同或类推成合伙。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此案未能当庭宣判。(本报记者曾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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