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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奸有罪 脱胸罩也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28日 17:35 来稿

  台湾已婚男女偷情就怕被配偶抓奸在床,但有些人被抓了还认为只要没光溜溜的当场被逮,没有直接证据都可硬拗, 那可就错了。高雄市一对偷情男女,被男方的太太带警方到饭店查到共处一室,虽两人都衣著完整矢口否认有通奸行为,且女 子提出月事来潮为证,但法官从房间当时状况、女方未穿胸罩、两人说词和过去交往情形,本於经验和理论法则,综合间接证 据认定二人通奸,都判刑有期徒刑四月,得易科罚金。

  判决指出,高雄市巫姓女子和已婚的陈姓男子在前年7月相偕到汽车旅馆内,随後被陈姓男子的太太带警方前往抓奸 ,当时陈和巫女皆衣著完整,只是巫女没穿胸罩,她把已脱下的胸罩置於床头。两人面对陈太太和员警都否认有通奸行为,陈 的太太气得坚持提出告诉,全案移送高雄地检署後起诉。

  由於当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二人有通奸行为,过去许多类似案例因直接证据不足而判决无罪,但本案法官认为虽无直 接证据,但依关联事实推理待证事项,并不悖於经验法则、逻辑法则时,非不得采为认定犯罪的证据。

  判决书指出,巫女於被查获时未穿的胸罩置於床头,证明她曾裸露上身,她虽辩称患有乳房疾病而未穿,但法官向医 师查证该病和是否穿戴胸罩无关,所辩不足采信。另她还提出月事来潮证明,但法官认为月事来否和是否能发生通奸没有因果 关系。栾丕智/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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