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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呼唤为医疗事故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4日 05:45 南方周末

  198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早已备受各界批评。近年来,由卫生部牵头进行的《办法》修订工 作几易其稿,至今未见明朗,卫生部门为此承受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

  卫生部门去年即明确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将围绕公开、公正原则作出重大改革。但舆论一方认为,修订《办法》 不过是旧瓶装新酒,行政法规毕竟有诸多局限,应该由人大制定一部《医疗事故法》;另一方则认为,由人大立法目前尚不成 熟,而对现实,只能从修订《办法》着手。

  大局未定,地方的卫生部门和法院开始“摸着石头过河”。从1998年底开始,南京、重庆、云南等地的卫生部门 ,从医疗鉴定的人员、程序人手进行改革,法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开始参与鉴定;几起新的医疗事故鉴定过程,成 为各地媒体关注的焦点。

  对鉴定委员会“输血”或曰“掺沙子”的做法,仍未能改变医疗纠纷处理中卫生部门和医务人员当家的现状。一些法 医抱怨,怎么改,法医也都只有一票,奈何?

  一些基层法院也动起来了。从去年开始,以四川泸州中院和海南中院为代表,形成两派观点。前者认为医疗鉴定只是 鉴定的一种,法院可以另做司法鉴定,最后采信何种鉴定结果,由法官依法定夺。即使医疗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只要认 定医院有过错,并由此造成损害,一样可以判医院作出赔偿。海南中院则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仍以医疗鉴定的结论是否 医疗事故为依据。

  泸州中院的做法引起社会舆论的热情关注,一段时间以来的实践,消除了当地医患双方的两种误解:法院并非要“置 医院于死地”,也不会支持患者“狮子大开口”。据悉,当地卫生部门已表示理解和欢迎。

  由于基层法院的审判结果不具有案例指导作用,各地法院审判方式和判决结果仍是五花八门,甚至大相径庭。法律界 专家指出,请最高人民法院开口说话,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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