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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塔”官司一审判决:唐京公司返还客户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4日 11:4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姚伟新)几经波折的客户诉惠阳唐京灵塔园开发有限公司案,日前由惠阳市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 ,唐京公司与客户买卖灵塔位是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唐京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客户购买灵塔位款本金。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唐京灵塔园的骨灰格位(即灵塔位)是有偿为城乡居民提供存放骨灰的设施,国务院关于《殡葬 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 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而民政部及省民政厅在给唐京灵塔园销售灵塔位的函件中,均引用该 规定、办法,因此建设、经营灵塔园必须按规定经民政部门审批,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严格遵守我国殡葬管理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灵塔位不能当作一般的商品进行交易,不能自由转让、买卖,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炒买炒卖。

  唐京公司开发经营“惠阳唐京灵塔园”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经过民政部门的批准后对外营业,其销售灵塔 位的价格亦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主体是合法的。但唐京公司在对外销售灵塔位的过程中,利用多种方式夸大地宣传购买其灵 塔位可以作为投资赚钱的方式,灵塔位可以自由转让、买卖,并且能够从中获取高额利润,相当程度地误导人们购买其灵塔位 ,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而客户明知灵塔位是用于存放死者骨灰的设施,而不是普通商品,其参与这种非法炒买炒卖灵塔 位的活动,本身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另外,唐京公司在广州销售灵塔位虽经当地工商部门同意并领取营业执照,但未经当地民 政部门许可,而且在销售灵塔位时对购买者未作任何条件限制,购买灵塔位的数量亦不加以限制,违反了我国殡葬管理的法规 和规章,受到民政部门的禁止和限制。因此,唐京公司与客户买卖灵塔位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造成该行为无效,双方均具 有一定的过错,对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各自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唐京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返还客户购买灵塔位款,同时客户返还唐京公司的“使用证明 书”;案件诉讼费唐京公司负担60%,客户负担40%。客户要求唐京公司支付购买灵塔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理由 不成立,不予支持;对唐京公司收取客户灵塔位款所孳生的利息,法院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书予以收缴。

  对法院的判决,大多身心俱疲的客户表示可以接受,一心只想能早日“解套”;而唐京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不服判 决,考虑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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