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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她在校园被人从五楼摔下以后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9日 13:20 生活时报

  11岁,如诗如画的年龄,因为精神病患者的狠命一摔,梦想、希望便全部化为乌有,躺在病榻上的小玉川面对高位 截瘫的现实依旧笑容满面、活泼开朗,为的是不让父母难过,不让自己从此真正地倒下……

  那一刻我觉得自己好无助

  “我真的不知道一切都是怎么发生的,当时我站在五楼的走廊边与同学对考试答案,只依稀记得有一双手突然把我抱 起往下扔,那一刻我觉得自己是那么无助,没有爸爸、没有妈妈,只有我自己在飘、在飘……”。

  躺在北京香山医院病榻上、胸部以下毫无知觉的13岁的李玉川,是江西南昌21中初一学生,时隔一年多,回忆起 那个黑暗的日子,她心里依旧难以平静。1998年11月12日下午4时45分,这一刻已深深地烙在了她的记忆中,那一 天李玉川正参加期中考试,做完生物试题考卷后,正在考场外5楼走廊上与同学对答案,突然一双男性的大手猛地从身后将她 抱起狠狠地摔了下去。小玉川当即血流如注,昏死过去。而命运就这样在瞬间发生了改变。

  经过三天三夜的抢救,小玉川脱离了生命危险,谁都说这是一个奇迹。她全身插满各式各样的管子,被纱布缠裹,2 3处骨折、脾脏切除、脊椎损伤,由于受伤过重,当时医生分析,她能否醒过来、是否会成为植物人还是个未知数,但她能站 起来的可能性不会超过20%。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人们关注小玉川的生命安危,更惦记她的未来,在当地媒体的关注下,社会纷纷 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帮助小玉川度过人生的关口,世界冠军鼓励她,体操运动员桑兰支持她,小玉川在社会爱的目光 下,凭着自己的毅力,活了过来。

  在与死亡擦肩而过的日子里,她学会了坚强,学会了不轻易掉眼泪,身上1米多长的手术刀疤可以为她作证。

  每天看着妈妈为我忙前忙后,心里忍不住地伤心,但我不能哭,因为妈妈为我已付出了太多

  治疗的过程是漫长而现实的,短短一年时间,小玉川不仅花去了10多万元的医药费,为照顾她的起居,母亲不得不 辞去得来不易的工作,人也日渐憔悴。“每天看着妈妈为我忙前忙后,心里忍不住地伤心,但我不能哭,因为妈妈为我已付出 了太多,太多。”女儿的体贴让妈妈感到丝丝慰藉,但巨额的医药费却时时像座大山压得妈妈要窒息:“家里的钱早已用完, 又向别人借了不少,现在能借钱的人早已借过,真不知道借的钱何时能还上。”小玉川的爸爸几年前因为车祸造成一条腿残疾 ,至今全家人的生活费每月只有150元。

  告学校情非得已,我爱我的学校,我爱我的老师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舒萌当场被抓获,但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致李玉川如此不幸的人竟是一个多年的精神病患者,属 于无行为能力人!

  此间,为了抢救小玉川,学校积极地支付了10万元的治疗费,肇事者的监护人也支付了1万元,加上有关媒体报道 玉川事件后社会上的捐款近2万元,小玉川的前期治疗费用得到了解决,但后期治疗费用却无着落,而学校已明确拒绝再支付 任何费用,肇事者家中又只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但小玉川的治疗又不能停止,不得已,小玉川将 学校告上法庭,希望运用法律把学校该负的责任明确化。

  作为原告,小玉川方认为,学生在校正常学习时,其监护权已部分有效地转移到校方,而学校应当有效制止危害学生 安全行为的发生,自己受到伤害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了高达389.58万元的索赔。

  在今年2月21日的开庭审理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了推李玉川下楼的精神病人舒萌为第二被告,但案件的争 论焦点仍集中在民事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上。

  校方辩称: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第二被告。因为学校未阻止精神病人进入学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原告李玉川受 伤与被告允许舒萌进入学校没有直接关系--原告受伤是舒萌的直接伤害所致,而对舒萌为何能进入校园,校方辩称,当时舒 萌西装革履,门卫以为是学生家长,况且门卫客观上也不可能认识所有学生家长。另外,原告在遭伤害时,距11周岁仅差1 1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 定:“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赔偿。”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首先原告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伤害原告的人不是自己单位的职工,而是第二被告直接行为造成的。而国家 对学生家长进入学校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另外,认为李玉川的诉讼标的缺乏法律依据,因 为其至今尚未进行伤残鉴定。

  原告则认为,被告以“舒萌可能是学生家长,而家长可以进校”

  为由推脱责任难以成立,因为如何对家长的身份进行认定,学校必须有一定的操作程序规定,如家长以什么形式进校 ?进校时是否要登记或凭有效证件等等都应该明确。而且有证据表明,舒萌首先侵害的目标是另一所小学,但由于该学校防范 甚严,才转而侵犯李玉川所在的学校,如果学校的入校规定严格一些,李玉川的悲剧就会避免。鉴于此,学校应负完全的赔偿 责任。

  或许由于太小,小玉川还无法了解打官司的真实含义,对是否起诉学校她一直感到矛盾重重,“我爱我的学校,我爱 我的老师。虽然我在那只呆了短短几个月。”但一看到父母为自己的治疗费用操碎了心,她又心存不安,为自己感到委屈,“ 好像学校是该承担一些责任,你说呢?”小玉川小心翼翼地问记者。

  学生受害,学校“被吓怕了”,目前已规定,上课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学校

  据了解,小玉川的学校在该事件发生后“被吓怕了”,目前干脆规定:上课时间,任何人不得进入校区,并把保安力 量增加了一倍,“但就是这样,我们还是战战兢兢的,因为百密难免一疏。”在获知李玉川状告母校一事后,学校表现得比较 大度:我们甚至希望李玉川起诉,因为只有这样,事件才会有解决的那一天,目前学校已不堪重负了。据悉,李玉川买过在校 平安险,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无法全部拿到赔偿金,即使拿到全额赔偿金也不足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

  其实,类似李玉川的校园危害事件在各地均有发生,且日趋增多,渐成焦点。1998年1月7日,广东汕头东方幼 儿园3岁女童李嘉琳被一突然闯入的男子掼杀在全园幼儿面前,凶犯后被证实患有精神障碍。

  学生在校受伤害,学校到底应负何种责任?

  自小玉川到京后,一直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某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 学校应负的责任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虽然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未做规定,但根据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 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出对限制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学校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过 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使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使行为在客观上给他人造成损害 。

  本案中,由于学校的疏忽使精神病人进入校园,从而导致学生李玉川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应该说,对李玉川受到伤害 的事实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将责任推给第二被告即致害人,是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另一种法律关系, 对原告而言,其受到伤害的原因是两被告共同过错行为造成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律师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对校园伤害案进行立法,分清职责,才能切实保障学生在校安全。

  另据了解,在香港,中小学生都办理了保险,一旦发生伤害案或其他意外,由保险公司赔付,对教育机构不会产生太 大的影响。

  我坚信自己总有一天会站起来,长大了我要当老师

  历经了江西省一附医院、山西平谷瘫痪专科医院、北京红十字香山医院一年多治疗的小玉川,虽然依旧瘫痪在床却仍 天真乐观,笑容常在,在她的枕边总放着一面小圆镜,据她说这是为了能常常看到自己,并通过它看看外面的世界。她喜欢画 画,手上总是拿着画笔不停地在画着。她还自学了初一全年的数学和英语,她坚信自己总有一天能站起来,长大了她要当老师 ,当一名关心学生、爱护学生的好老师,一定不让学生像自己一样遭遇不幸。她还用五彩纸叠了架纸飞机,用绳拴着,在自己 的头上一个劲地旋转着,纸飞机飞了起来,色彩斑斓,她的眼里流露出期盼,心好像已随纸飞机飘向了远方。

  或许她还不太明白,按正常情况她早就应该进入康复治疗期,由于欠医院近3万元的医药费,治疗没能及时跟上,她 的身上又出现了新的并发症--双腿股骨坏死,必要时还要做手术。尽管欠费,北京红十字香山医院仍收留着她。记者看到, 每天近百元的生活费和不知还需要多少的治疗费已让她的父母抬不起头来,几次哽咽着自责自己的无能,但他们心中始终还有 个信念:因为医生说过,李玉川还小,治愈的希望很大。

  本报记者莫江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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