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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称俺“蛀虫” 贪官状告报社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0日 13:39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据《楚天都市报》报道6日,湖北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原告徐某诉宜昌日报社名誉侵权案,当庭 判决报纸的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宜昌日报社一审胜诉。

  去年2月10日,《宜昌日报》刊登了该市纪委提供的一篇题为《我市去年查处一批蛀虫》的报道,文中以“挖出‘ 硕鼠’厂长”为小标题,披露了该市政协委员、西陵区政协常委、宜昌市明珠美术陶瓷厂厂长徐某,因利用职权挪用公款受到 撤职处分的情况。徐某认为,报纸用“蛀虫”、“硕鼠”来贬低、丑化当事人,其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已构成侵权,给当事人 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和精神痛苦。今年1月10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宜昌日报》在同一版面为原告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出示了宜昌市纪委提供的稿件原件和西陵区监察局、宜昌市监察局对原告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和对原 告申诉的复核决定等文件。两级监察机关的文件都明确认定,原告“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7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商 品住宅;私自设立账户、坐支现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导致241051-89元资金无账可查”的事实,两级监察机关依 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分别作出了撤销原告职务的处分决定和复核维持这一决定不变的决定。对于报道中使用的比喻词句, 被告方认为这是新闻报道常用的写作方法,与所报道的事实贴切吻合,没有损害原告的名誉。

  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等程序,法庭最后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刊登的报道符合事实,对原告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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