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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由于抛锚不牢固而撞向邻近一海鲜船的“合浦50238”渔船,近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赔偿 受害方经济损失24.48万元。 停泊在北海游泳场的“北驳17”船,总吨位120吨,船主廖昌仁。1997年4月10日,廖昌仁委托他人将改 造成三层餐船的“北驳17”号拖到北海游泳场西海堤,距之不远处停泊着一条名为“合浦50238”的渔船,总吨位93 吨,船主裴海云。 1997年4月24日,北海港附近海面刮起5级大风,下午4时左右,“合浦50238”船处于搁浅状态,在风 力与海浪的作用下,该船撞向海鲜船右舷,造成被撞船体出现两条断痕。据渔政监督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原因是“ 合浦50238”船抛锚不够牢固造成的。根据审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北驳17”总价值为24.48万元,船上 其他设备价值4万多元。船检报告显示,该船船体已丧失海上使用价值。港监责令海鲜船船主自行迁移或拆除。 船主无奈之下,向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肇事船“合浦50238”船主赔偿损失28.8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廖昌仁的诉讼请求。廖昌仁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 “北驳17”船及其船舶专用的附属物已丧失使用价值。判令裴海云赔偿廖昌仁经济损失24.48万元及利息,另外承担一 、二审诉讼费。(戴惠君、黄扬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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