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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判赔15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1日 13:45 中新社网站

  中新社湖北分社网站消息:因出具不实验资报告,武汉某会计事务所近日被判为一公司承担150万元赔偿责任。这 在武汉市法院的判决中尚属首例。

  此事缘于中建六局二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四川省东都企业总公司、武汉市某会计事务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1996年1月25日,中建六局二公司武汉分公司(下称中建)与东都武汉公司(下称东都)签订合同,约定川都 大厦工程交由中建总承包,同时,中建按约将工程信誉保证金共205万元划拨到了东都账上。事后,却因东都原因致使工程 未按期开工。

  中建要求东都返还其资金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东都系四川省东都企业总公司投资150万元 开办,但其投资实际并未到位;武汉某会计事务所为东都武汉公司登记注册出具了不实验资报告,使其获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此案经武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东都企业总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信 誉保证金205万元,并赔偿占用该款项所生利息损失;由东都企业总公司先行向中建公司履行债务,不足部分,某会计事务 所在15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武汉市中院执行人员强制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东都武汉公司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歇业,东都总公司 也成了无经营场所、无资金、无从业人员的“三无公司”,遂依法将另一被执行人武汉某会计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及财产予以查 封,并冻结了该所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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