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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两银行行长非法吸储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4日 10:40 商务早报

  本报讯:由四川省温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彭、李明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4月7日由该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彭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李明福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3月至1997年2月期间,彭利用担任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大邑支行行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变造公章、开 阴阳存单、空开存单、涂改作废的国库券、提高利率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945万元,不入支行大账,用于账外贷款 。

  李明福是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大邑支行原副行长,1997年3月至1998年6月,他采取变造公章与金融机构、企 业单位个人签订资金、折借合同、存款协议书、开阴阳存单、空开存单、涂改作废的国库券、提高利率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1152万余元,不入支行大账,用于账外贷款。

  本报讯福建中恩集团董事长张敦恩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巨额存款案,日前由福清市法院作出了判决。

  张敦恩从1991年开始,以独资形式创办了福清龙田侨兴幼儿园、龙田中恩小学等11所学校,后成立了福清市中 恩教育集团。因资金严重不足,1995年6月至1998年4月,张敦恩相继办起了中恩学校教育企业基金会等机构,并以 这些机构及个人名义,用高利率吸引存款1.43多亿元。

  陈曾云于1995年12月至1998年4月期间,先后以1%至3.5%不等月利率吸收存款814余万元,后将 款再转存在张敦恩筹办的储蓄所,牟取利息差。张在庆于1996年3月至1998年2月伙同其妻吴某(另案处理)先后以 2%至3%不等的月利率吸收存款410余万元,然后将大部分存款转存给张敦恩,以牟取利息差,余款供本人挥霍。

  法庭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张敦恩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陈曾 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在庆因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万元。(阳剑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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