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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周边开舞厅 二百米内都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19日 10:21 检察日报

  日前,经黑龙江省望奎县检察院提请,由绥化地区检察分院向绥化地区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的望奎县青少年宫与韩威山 租赁纠纷案,在地方政府、绥化地委、行署及人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经过绥化检察分院干警的努力,终于抗诉成功。

  1997年10月,望奎县青少年宫法定代表人张振贵因不服该县法院对青少年宫与韩威山租赁纠纷案的判决,向检 察机关提出申诉。该县检察院经调查向绥化地区检察分院提请抗诉。两级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1996年12月7日,韩威 山与青少年宫签订了承租青少年宫舞厅的合同。韩在经营期间,因有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青少年宫于1997年5月30日 向韩威山发出了《青少年宫关于加强舞厅管理的几点具体要求》的书面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韩威山接到通知后,不以为然 。就在当晚,绥化地区公安局与望奎县公安局根据举报,对青少年宫舞厅卖淫嫖娼活动进行了查处。1997年6月,张振贵 出于安全原因,将舞厅的水闸和电闸关闭。8月1日韩威山诉至法院,要求青少年宫给予赔偿。

  望奎县法院于1997年10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青少年宫与韩威山租赁合同有效,合同继续履行。青少年宫 要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供水、供电等条件,确保舞厅正常营业;同时,青少年宫负责赔偿因停电给舞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 案件受理费850元。青少年宫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绥化地区检察分院受理此案后,根据中治委、国家教委、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 见》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室、电子游戏室……”而青少年宫舞厅距县 第六中学51.6米,距县二中129.30米,均在200米以内,认定舞厅租赁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合同属无效合同,原 审法院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在判决之日才将被申诉人提供的未经开庭质证的税收完税证入卷,作为定案依据,其程序违 法。为此,检察机关向绥化地区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绥化地区中级法院对抗诉进行了再审,没有采纳绥化检察分院意见,维 持原判。其间,青少年宫法定代表人张振贵在继续向绥化检察分院申诉的同时,多次向地委、地区人大工委、地委政法委、省 人大等部门反映情况,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黑龙江省人大于今年3月14日召开了由检法两家及两级检察院、法院办案人 员参加的会议,要求尽快对此案作出公正结论。绥化地区中级法院再次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了此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裁定。至此,这起一波三折的租赁纠纷案,经检察机关依 法抗诉,终于有了一个圆满的结果。本报记者温学东韩兵通讯员王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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