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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小学生坠楼之死”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0日 04:10 江淮晨报

  合肥市六安路小学“晶晶坠楼事件”,从法律角度来说,应如何看待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安徽省律师协会秘书长、一 级律师刘建华先生。

  刘秘书长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作为义务主体,应有监护责任。不管孩子发生什么事,学校都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小餐桌是学校整体活动的延伸,出了事,同样由学校来担负。

  再说小晶晶坠楼身亡一事,从事件的本身而言,它是偶然的,也是意外的。但稍稍分析就会明白:学生从四楼掉下去 ,表明学校设施不完善,疏于检修管理;中午时间,既然学生在学校,年龄又那么小,教师应该盯住他们,事实上却没有。上 述都是学校应该能避免的却没有避免,因而造成了过失,同时也表明了学校对义务履行得不到位。

  刘秘长认为,目前校方至少应给予小晶晶亲属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民事赔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死 亡赔偿金,这是抚慰晶晶亲属受到损害的精神补偿,以缓解丧失亲人的痛苦。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 失赔偿制度,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当了多年律师的刘秘书长说,全国范围内类似“晶晶坠楼事件”的案例很难找到,甚至没有听说过。

  刘秘书长告诉记者,如果晶晶亲属与校方就善后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只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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