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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酬金被没收归还 的哥状告宁波公管处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0日 17:37 钱江晚报

  本报讯:在甬城传得沸沸扬扬的外商丢包事件风波又起,该事件中的出租车司机桂某日前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公管处归还已转交给失主的巨额酬金。

  今年3月6日上午,俄罗斯某客商及朋友乘出租车从宁波开元大酒店到汽车南站,抵达目的地之后,粗心的外商将内 装有手提电脑、数码相机及机票等贵重财物的皮包遗忘在前座。待他们发现丢包时,已不见出租车踪影。因司机未按规定开具 出租车发票,故使该乘客无法找到包的下落。

  虽然该乘客先后到宁波两家新闻媒体刊登(播)了寻物启事,但两天过去仍无下落。无奈,该乘客于3月8日中午在 宁波经济广播电台的寻物启事中,将“当面酬谢”改为“面酬8888元”。两小时之后,捡包的出租车司机桂某便与外商联 系,并将皮包“完璧归赵”。外商则兑现了880美元及人民币1600元作为酬金。

  市公管处获知此事,对桂某进行了教育,桂某上缴了已领的酬金,公管处随后将该笔钱转交给失主。事后,桂某又认 为既然失主已在媒体上作了公开承诺,那自己得到这笔酬金就是合法的。于是,他向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 求市公管处归还已转交给失主的巨额酬金。

  市公管处认为,这一行政行为处置并无失当之处。按《宁波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发 现乘客在车辆上丢失的钱物,应当及时设法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或运管部门。而桂某未及时归还乘客失 物,市公管处受理失主代理人的投诉,对桂某的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是正当的行政行为。同时,桂某未按《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24条之规定开具出租车专用发票,导致乘客未能及时找到桂某。失主在刊登(播)失物启事两天之后无效果的情 况下,迫不得已采取悬赏方式寻找失物。因此,桂某所得酬金与其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市公管处有权予以教育和处理。

  据了解,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本报通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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