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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体罚学生 女学生获赔五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1日 15:07 扬子晚报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南京大厂区南化四中班主任体罚学生案经南京市两级法院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4月19日市 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化四中、建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潘瑶抚慰金3000元,赔偿潘瑶医 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计2000元。

  1997年11月至12月,南化(集团)公司职工子女总校第四中学初一(3)班学生潘瑶因经常迟到,班主任周 明数次对其实施罚站,还曾罚其绕学校篮球场跑步。

  潘瑶在初中学习期间出现不回答老师问题、无故发笑等异常表现,并于1998年3月初出现明显冲动。同年3月6 日,潘瑶进入南京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为此大厂法院一审判决南化四中、建设公司支付原 告抚慰金3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市中级法院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 会技术鉴定组对原鉴定进行复议,作出结论:潘瑶受罚站、罚跑等体罚前已患有儿童期精神分裂症;体罚促使原有精神分裂症 症状明显。法院认为,潘瑶患病与罚站、罚跑无关,但班主任实施罚站、罚跑是对潘瑶物质性人格权的侵犯,且潘瑶是未成年 人,更应得到保护,故作出上述判决。(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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