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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认定有误 退休教师诉诸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4日 10:12 检察日报

  本报讯:近日,由北京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蔡淑林诉密云县人事局、教育局(以下简称“两局”)认定其出生日期有 误的行政申诉案,经法院再审作出改判。这是北京市行政申诉案抗诉成功的首例。

  申诉人蔡淑林原系密云县太师屯镇中心校教师(1966年11月参加工作)。1996年6月密云县教育局根据人 事档案记载,认定蔡淑林的出生日期为1941年1月,已达退休年龄并报经县人事局批准,为蔡淑林办理了退休手续。蔡淑 林认为自己的身份证、户口卡记载的出生时间均为1942年1月29日,便以未达到退休年龄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密 云县人事局、教育局经多次调查核实并依据有关部门《关于办理干部(离)退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 规定,于1997年6月10日作出《关于对蔡淑林同志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仍认定其出生日期 为1941年1月。因涉及退休金数额问题(如按1941年出生,教龄不足30年,退休金为原工资的80%,如按194 2年出生,教龄满30年,退休金为100%)蔡淑林对此不服,诉至密云县法院。

  密云县法院于1998年1月19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两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 定,予以维持。蔡淑林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于1998年5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蔡淑林仍然不服,又于1998年9月22日向北京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指令由密云县检察院对本案进 行审查。

  密云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两审法院判决仅凭申诉人的人事档案材料就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41年1月,证据不 足。而其户口卡、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均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42年1月29日,且有县公安局的查验证明,结论为“其常 住户口卡、身份证、户口登记簿三证一致,为惟一证明公民年龄的有效的证明。”

  据此,认定申诉人蔡淑林的出生日期为1942年1月29日,证据充分且来源合法。据此,建议北京市检察院向北 京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北京市检察院于去年5月28日向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法院指令由第二中级法院再审,今年3月20日再次作出终审 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两局”作出的《答复》;由“两局”对蔡淑林的出生日期重新作出认定。(木子效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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