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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泳客溺水身亡 泳场一审被判赔4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24日 11:31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伟雄通讯员安宪斌)深圳一家公共游泳场因在一起泳客溺水身亡事件中负有过错责任,近日被法院 一审判令向死者父母偿付死亡赔偿金、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四十余万元。

  去年6月5日18时40分,身高1.78米、会游泳的男青年武海滨与四位同事在办理了健康证和购票后,一起到 深圳益田村住宅区游泳场游泳。19时30分,游泳场救生员发现武海滨沉在深水池(水深1.55-1.85米)底,即将 其捞起救治。20时15分,被送入医院的武海滨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因为溺水呼吸心跳骤停。

  此后,武海滨父母因未能就赔偿问题与经营管理游泳场的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泳场抢救不及时,对武海滨的死亡负有责任为由,要求获得合计金额将近五十一万元的赔偿。被告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公 司则辩称,事故发生后游泳场有关人员抢救及时、得当,并提供了一份关于武海滨系因干性溺死(指死者入水后一刹那间,由 于冷水刺激上呼吸道粘膜引起声门痉挛导致急性反射心跳停止而死亡)的法医检验报告,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武海滨作为消费者到深圳市住宅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管理的游泳场游泳, 其与住宅公司已经形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住宅公司的保护。武海滨在游泳场游泳时溺死,住宅公 司虽然已经采取抢救措施,但因未尽到应有的义务而致损害结果最终发生,故对武海滨的溺死仍负有过错责任,应依法赔偿因 武海滨溺死而造成的损害。住宅公司关于武海滨是干性溺死属不可抗力,不需负赔偿责任的辩解缺乏证据,故不予采纳。

  据此,福田区法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深圳特区有关实施办法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住宅公司向武海滨 父母支付武海滨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08720元和精神抚慰金3万元,向武海滨母亲支付生活费61744元。住宅公司不 服一审判决,已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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