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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照片悬户外 职业模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3日 13:4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李宇青)近日,荔湾区法院审结一宗肖像权纠纷案。职业模特李某在为某美容公司拍摄 广告照片后,单方提出限制广告使用范围,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998年12月,职业模特李某通过一家广告公司联系,为某美容公司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收取报酬2500元 。1999年1月6日,李某向广告公司传真一份广告图片使用协议,要求照片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美容公司推介及经营场地内 的产品推介书。广告公司告诉她,这份协议应该由她与美容公司签订,但李某此后未与美容公司联系。

  1999年6月,李某发现美容公司在户外悬挂有其广告照片的大型户外广告牌,并在报刊上使用广告照片发布美容 广告。她认为美容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起诉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 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一名职业模特,在承诺为美容公司拍摄广告照片时,应当知道广告公司会使用她的肖像发布 广告。她拍摄完毕取得酬金后才单方提出限制广告照片的使用范围,美容公司没有认可,故对美容公司没有约束力。美容公司 发布的广告符合经营范围,发布时也没有侮辱、损毁李某肖像的行为,没有侵害李某的肖像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 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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