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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状告法律出版社索赔26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5日 06:20 江淮晨报

  一位残疾人因一篇文章报道:不属实,把法律出版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精神、名誉损失费高达260万元。

  宿州市有一位赫赫有名的企业家名叫雷敬新,六岁时不幸患“腰脊骨结核”,卧床六年,最后留下了终身残疾,自强 不息的精神促使着他,给他找到了一条路子。1985年,他带领十几名残疾人创建了宿州市福利建材公司,主要经营玻璃。 十年间,这个残疾人福利企业,每年上缴各项税款上万元。雷敬新先后被省、市民政、残联等部门授予自强不息先进个人、劳 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1999年2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在特别报道栏目中,刊登了署名为凌云志的《举报有功遭监禁,定罪无名还有理 》的长篇报道。文章点名道姓地罗列了福利建材公司经理雷敬新、主管会计何广美徇私枉法、贪污公款、打击报复、行贿受贿 、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等20多条罪状。

  雷敬新认为该文严重失实,而且文章发表前他本人及主管部门没有接受过任何记者采访。文中所列举的事例纯属捏造 、道听途说,作为在国内发行量达百万册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刊登这篇子虚乌有的文章,给他的精神及其经营带来巨大的 伤害。

  1999年3月2日,雷敬新、何广美夫妇俩将《法律与生活》杂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律与生活》杂志纠正错误 报道,消除影响,并向他们赔礼道歉,赔偿雷敬新名誉及精神损失费260万元。

  这起官司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并不单单是因为雷敬新是位特残人员,状告的又是法律出版社,关键还是雷敬新在宿 州残疾人中是一位自强不息,带领残疾人自立的典型。

  宿州市福利建材公司在1995年至1996年两年的经营中,按照国务院和安徽省以及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 应享受在税收上的即征即减免政策。1996年10月,宿州市民政局发现该公司管理混乱,1996年12月雷敬新把公司 所有的账目,报到了宿州市审计局审计,后来发现现金会计丁爱民有贪污公款的嫌疑。为了查清丁爱民贪污公款事实,雷敬新 于1997年5月5日向埇桥区检察院举报,经检察院查实退出部分赃款2万多元。

  丁爱民于1997年5月20日向有关部门也举报了宿州市福利建材公司的两本账及雷敬新贪污行贿、私设小金库等 问题。税务、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经过长达两年的查实,宿州市福利建材公司在两年内偷漏国家税款共计60多万元。宿 州市埇桥区检察院向宿州市埇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埇桥区法院于1999年5月7日对雷敬新、何广美进行了公开审理,判雷 敬新、何广美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整。

  1999年2月《法律与生活》杂志刊登了《举报有功遭监禁,定罪无名还有理》这篇文章后,雷敬新认为严重失实 ,有关雷敬新的内容来自于丁爱民的举报材料,这些内容不具有客观充分的依据,使原告雷敬新整体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名 誉权的侵害。

  而法律出版社则认为,该报道的消息来源是根据丁爱民的回忆,不是被告人的捏造,而是有着确切的消息来源。因此 法律出版社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庭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所报道的宿州市福利建材 公司偷税的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其中有两项缺乏证据,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法律与生活》杂志不具备法 人资格,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凌云志是该杂志的编辑,所写的该文章属职务行为,也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应 由其主管单位法律出版社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法律出版社赔偿雷敬新名誉和精神损失费 3万元。并在该杂志上对该文章报道失实之处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一审后,原告及被告都不服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于今年2月25日公开进行了庭审。结 果如何,还有待于省高院进一步的核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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